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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营业执照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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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09:45: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10:13 编辑

您开个公司,按工商管理法规规定您得把营业执照挂墙上明示给顾客接受监督,但没听说过还必须得向顾客公示您取得营业执照的过程的,要有人因为这个跑店里给您捣乱,您是不是得给他轰出去,这不无理取闹嘛。

归根结底,其实哪儿是什么公式不公示的问题,不还是觉得对权属有疑惑吗。
(有其他居心和目的的,大家都懂,也都知道谁是谁,这里暂且不提,大家都留点儿面子)
不还是觉得物业串通若干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合起伙儿来蒙大家,是不是,别说我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你说你们有没有这念头。

权属,其实这个物权法和最高院的解释说得再清楚不过了。您静下心来踏踏实实过一遍法律怎么说的。
什么叫“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什么叫“配置比例”
什么叫“规划车位”,什么叫“规划外车位”
什么叫“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这些东西白纸黑字都贴那儿好几个星期了,谁仔细看了。全国人大和最高院都入不了您法眼?哈哈。
您再看看合同里咱们是怎么签的,别说您对车位管理没授过权啊,别说没告诉您车位的收费标准啊。
什么?格式合同,强迫您签的?呵呵,好,您的意思是合同里有欺诈,那您举证吧,哪儿欺诈您了,哄骗您了,哪条是违法的。

再说,这里是北京,眼皮子底下,
谁敢胡来,还合伙儿胡来,还拉着政府主管部门合伙儿胡来,您脑子没事儿吧,啥年月了,让阴谋论给洗了脑了吧。哪个企业在北京敢这么干,不找死呢嘛。
凯盛能人辈出,连个小区名称都能把政府核准的给变了,这能量小么?
您说物业没事儿闲的惹大伙儿干嘛,图何许的呢,真干腻了,不想干了?

还有,您在小区发现什么服务不到位,不达标的地方了,照个照片贴上来,广而告之,物业肯定欢迎,没有大家的监督物业也不能进步不是,只要您拍的那些是事实。可有些人不然,不搞这些,非弄个作废的、讨论稿、咱小区不适用的之类的红头法规文件在网上叫卖扇呼,其实我觉得您能找到这个作废的,您就一定能找到那个正式生效的,是不是,呵呵。
但这事儿性质就不一样了,政策法规那是严肃的事情,您这做法合适吗,我觉得不但不合适,已经快不合法了。真不懂?那不能够!您是懂得太多了我看。

最后对极极个别的人说两句,见又有人提到堵门,又快见到堵门了,呵呵,理直气壮你堵什么门儿啊,您堵谁的门儿呢,你要合法合理合规你堵门儿干嘛,反之,合法合理合规的会怕你堵门儿?开场容易,那收场呢?还是那句话,谁跟谁都不是头一次打交道,大家心里明镜儿似的,和气生财,做人得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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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4-9-26 12:55:58 | 只看该作者
有你这样物业,明年的就炒掉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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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4-9-26 12:55:32 | 只看该作者
法盲搂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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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4-9-26 12:21:10 | 只看该作者
山后后山 发表于 2014-9-26 12:09
发言请不要搞 "地域"  歧视.   什么打打杀杀的,这里是北京.

好了好了,地域歧视也不是他先说的
什么  “得了北京的各种好处还不念好” 之类的,有些人最近经常在讲了
引起别人的情绪,也要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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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4-9-26 12:09:17 | 只看该作者
●o伊 发表于 2014-9-26 11:54
呵呵,你这个北京人嘴忒贱,我这个东北人手太欠,别急,我们早晚会对上眼儿照上面儿的,说太多都是耍嘴皮 ...

发言请不要搞 "地域"  歧视.   什么打打杀杀的,这里是北京.

点评

先看清楚谁先说的。  发表于 2014-10-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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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4-9-26 11:54: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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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4-9-26 11:50:59 | 只看该作者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2:43
非规划车位属于,规划车位不属于。
您看哪儿去了

合同中明确业主享有物业共用设施的权利,在合同第33页物业共用设施中包含了680个地上车位,能跟物业申请的609个地上停车位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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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4-9-26 11:05:57 | 只看该作者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2:58
哈哈,估计是天天跟德彪斗惯了。
北京人?那就好沟通。
物权法最重要讲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尤其是 ...

请看清楚了: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请问,谁是当事人?当事人即产权拥有者或者投资者,前提是,谁是产权人?开发商在业主产权上投资,是否要征询业主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哪一条说明了规划车位属于开发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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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4-9-26 11:04:24 | 只看该作者
jinxin15 发表于 2014-9-26 10:10
按照你的逻辑,规划车位是开发商的产权,那你就拿出规划文件证明地上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啊,可以扫描后在这 ...

这句话是节点,现在争论什么都是没有意义的,既然已经有价格了,那就按照价格交停车费,要不别开车进小区。至于定价合理不合理,这个可以去政府质疑,但是没有必要找物业了。
当然,物业也需要把争论节点公布出来,现在的地上车位是不是规划车位,甚至地下车位,是不是全是规划车位,有没有占用公用绿地或者公用道路,如占用了业主的共有财产,那就需要正视道歉,并且由业主成立业委会后商讨,是否惩罚物业或者替换物业。

点评

不是定价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是他有权没权收取的问题,在这个前提确认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定价合理不合理  发表于 2014-9-26 14:32
针对前一段有话说:质疑政府也需要拿着物业提供的规划文件去,作为业主手里没有任何资料,你去找政府,政府搭理你才怪  发表于 2014-9-2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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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4-9-26 11:03:41 | 只看该作者
挣骨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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