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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提交材料说明 我就奇怪了,物业是怎么把停车场备案证办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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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14:0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森林里的穿山甲 于 2014-9-11 14:03 编辑

本文内容为停车场首次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填写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登记表(附件1);
二、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范围需包含物业管理或停车管理等类别;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的年审标示;
三、受委托经营的停车场,需提供委托经营协议,委托方名称需与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者名称一致;委托时限要在协议中明确;
四、自有产权的停车场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含规划车位数的附件和附图,附图复印件为1:1比例,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产权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公章,规划车位数应与申报车位数相符;
六、停车场车位平面示意图(含车位数、车位号、停车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线及消防设施等),停车场地理位置图,并对车位进行编号;
七、停车场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八、地下停车场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机械车位提供立体停车设备检验报告;
九、符合规定的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说明材料或清单;
十、将地下民防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的,需至区民防局人防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意见书,人防使用意见书需在有效期内;
十一、安全承诺书、承诺书(附件2、3);
十二、从业人员花名册;(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三、单位大院等非经营性场所的内部停车场,除属地街道镇、区交通委确认提供错时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外,原则上不予以备案,确需备案的,应提供属地街道确认提供周边居民错时停车服务的证明。经街道、镇提出主要用于居民停车的居住区周边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不予以备案;
十四、申请新建居住区停车场备案,还需增加以下材料:
(1)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无明确约定的,由产权人委托;属开发商产权时,需提供地下车位售卖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备案时只对售卖之外的车位备案。
(2)地上停车场有产权约定的,由产权人委托;无产权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同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停车收费、现场公示无重大异议的证明材料与图片(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附件4),并出具属地街道、镇意见。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区地上停车场,需提交居委会、村委会关于三分之二以上居民、村民或业主同意停车收费并明确委托给停车管理企业名称、现场公示无重大异议的证明材料(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附件4),并出具属地街道、镇意见。
(4)老旧居住区应实行停车自治管理,具体详见附件《海淀区加强居住区停车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及《小区停车自治管理备案需知》。
注意事项:以上所提交材料应为A4纸;携带原件,留存复印件(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复印件应加盖备案主体单位(经营单位)红章。
          单位地址: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北101室静态交通科)。
          联系电话:8848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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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4-12-20 08:57:18 | 只看该作者
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 !
    一直明摆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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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4-12-16 15:38:5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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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6 14:52:17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的有道理,这件事关系大家的切身利益,必须弄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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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4-11-17 09:42: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后大王 于 2014-11-17 09:51 编辑
KSJY 发表于 2014-11-5 12:36
楼主这有啥可奇怪的,按规矩一步步办下来的结果啊。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啊,为赋新词强说愁?


自以为是以为是对的说一大堆废话,
大家说的就是公开是不是“按规矩一步步办下来”的?要你说其他大堆无关的废话

办餐馆营业执照可以,但不能假冒业主们去办啊,有人假冒你去洗黑钱可以吗?!?能不假冒吗!?业主又没说不允许你去办停车证明,关键是别欺诈,让你去办了吗你就代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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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4-11-15 08:47: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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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4-11-7 16:37:45 | 只看该作者
KSJY 发表于 2014-11-7 16:29
懂法的都去交费了去了估计。哈哈哈。

希望不是被某些人给骗去的哈。KSJY,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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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4-11-7 16:37:23 | 只看该作者
唯心逍遥 发表于 2014-11-6 21:11
别啊,又能逗大家乐,又能让大家有动力学习法律,留着也是条小性命不是

我参与,你奉献,我快乐,哈哈哈哈。
还有法院判例哦,也多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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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4-11-7 16:33:07 | 只看该作者
benjamin 发表于 2014-11-7 15:04
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

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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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4-11-7 16:31:38 | 只看该作者
欣赏美丽风景 发表于 2014-11-6 22:46
你走好,不送,大家不会跟你争那半分地的   

话说回来,其实你很可爱的,大妹子,但你要记住一点:跟错 ...

我说了要走吗?
知道是与非即可,对与错那都是相对的,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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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4-11-7 16:29:08 | 只看该作者
cherry6029 发表于 2014-11-6 15:12
看你也是不太懂法,KSJY继续加油哦,不断提升自己,加油!

懂法的都去交费了去了估计。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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