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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合家园限价房购房合同样本,明确入住时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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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5:05: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太多了,只贴几个给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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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6-3 08:55:21 | 只看该作者
他大爷的
感觉怎么那么无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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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6-2 12:53:15 | 只看该作者
据说到时候会复审,关键是复审的时间段,是签合同之前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从现在开始我们跳槽涨工资应该没有关系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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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6-1 13:49:04 | 只看该作者
同意15#的看法   开工  建工质量  我们有权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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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17:41:30 | 只看该作者
哎,只能说我们是弱势群体啊。
不过我还真没这么仔细的去看。
只关注复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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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5-30 16:53:59 | 只看该作者
再看这第27条
合同是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第27条有一句话,“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明显是霸王条款!为什么说这是霸王条款?
大家都给住保办打过无数的电话,都很关心两限房的建设、开工、交工、入住等情况,而得到的答复,均为“住保办只负责复审资格,建房的事都是开发商的事,开发商迟迟不开工,不建房,我们也没有办法,工期还要看开发商”。这里的开发商就是合同里所谓的“出卖人”。
试问:住建委厚着脸皮能在合同里为开发商加一条不负责的话,怎么就没有能力敦促开发商开工建设呢?可见住建委是多么的无耻!为了开发商的利益出卖广大轮候家庭的利益!你们不去置顶法规敦促开发商开工建设,却厚脸皮替开发商说话,真的是……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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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5-30 16:47:32 | 只看该作者
第27条
“买受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需进一步核查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态等情况的,出卖人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可暂缓为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因隐瞒家庭收入”

我觉得,这个27条并没有说全部的家庭都要核查,只是说那些因为举报或者其他情况可能存在作弊行为的家庭会遭到进一步核查。这是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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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5-30 14:23:19 | 只看该作者
复审到签合同,要是超一点点怎么办呢,到现在可能还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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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5-30 09:39:28 | 只看该作者
辛苦哦,期待拿到合同啊,我们什么时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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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5-29 12:51: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hegebao 于 2011-5-29 13:04 编辑

入住还要审核看来是确定无疑了,没有明确的是复核的时间段。也不知道两种可能里面,那种会是真的。btw:合同缺页,总页数看样子应该至少到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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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5-29 12:36:59 | 只看该作者
意思就是入住还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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