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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买保障房拟要求夫妻共办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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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0:51:2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f369 于 2012-9-8 10:58 编辑

 ■ 焦 点

  三类保障房入住前将复审

  此前政策审核最后一个节点为摇号前

  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开发商或产权单位要在限价房、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将拟入住家庭的情况告知区县住保部门。住保部门将在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家庭入住前,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若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保部门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停止为该家庭办理相应保障房入住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此前北京的保障房政策中,对于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的最后一个节点是在参加摇号前,但由于目前多数保障房都是期房,有的从摇号到最终入住,相差了很长时间,最长的有一两年。因此已经有部分区县在保障房资格审核中,加入了入住前复审的环节。此次则是全市将统一这样执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复审的保障房中,并没有包括限价房。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限价房既有商品房属性、也有保障房属性,而且限价房的政策中,并没有入住后如果获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规定,因此并没有包括进来。

  此外,与之前几个环节的审核收入、资产、住房不同,入住前的这次审核只审住房。对此,这位负责人说,由于社会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都在不断提高,如果在已经购房、等待入住的这段时间里,申请家庭的收入超标了少许而退出的话,也并不人性化。

  个人购房将验保障房信息

  在购房第一时间审核,此前为每年审核一次

  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在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上签约和房屋登记前,要在住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中核对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信息,对已购买经适房、承租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家庭,通过再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房屋交易登记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或区县住保部门。

  经过复核,家庭不再符合相应的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保障条件的,该家庭要退出保障房。

  该负责人说,这其实是将入住后的部分审核环节前置了。过去都是在保障房入住后,每年审核一次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的变动情况。这就有可能出现有些家庭在获得了其他住房后几个月才知道的情况。而这次是如果购买或获得了其他住房,在办理购买或登记的手续时,房屋权属部门就会把这些信息同步传送给住保部门。并启动退出的程序。

  保障房未获产权不得抵押

  确保基本居住需要,不得利用保障房牟利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已购限价房或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区县住保部门同意,购房家庭不得将其用于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抵押。同时,也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价出资或赠与他人。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障房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不能利用保障房来牟利。比如将房屋抵押去做生意,或者将房屋作为公司出资等行为。”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如果经适房或限价房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房屋这一抵押物,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办理的原则。

  如果是未满五年的已购保障房,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该房屋应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如果是满五年的已购保障房,则可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拍卖、变现抵押住房。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

  保障房政府回购价将统一

  全市52个老经适房项目回购价格已制定完成

  按照北京的保障房政策,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可上市出售,但同等价格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因此经适房家庭在上市出售经适房前,必须获得区县住保部门放弃回购的证明。

  “过去政府回购的价格是由各区县制定的,各区县不同,有的是按照最低计税价,有的是按照交易指导价。这可能导致比如一个经适房项目,有来自不同区县的家庭,那么他们获得的区县放弃回购的价格是不同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说。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经适房再上市交易时,区县住保部门要出具全市统一《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

  “至于回购的价格,我们也计划全市统一。目前北京52个老的经适房项目回购价格已经制定完成,并将下发各区县。其他经适房项目和今后的项目,也将统一制定回购价格。”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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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8 11:09:27 | 只看该作者
来上庄坐坐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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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8 12:06:41 | 只看该作者
占位看帖。没完没了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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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9-8 13:14:09 | 只看该作者
看完了,应该是对咱们没什么影响。还好,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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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8 14:00:38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那里回复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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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8 17:24:29 | 只看该作者
哎  政策就是一天一个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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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9-8 19:03:44 | 只看该作者
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

    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为避免家庭骗购保障房,将对商品房和保障房的购房记录进行交叉审查。通知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夫有保障房,妻隐瞒再买商品房。”

    “有房再买,不符合条件后没人查。”

    “买完保障房,建成后就可安心入住。”

    “未满五年,拿保障房做抵押或赠与。”

    □新政实施

    夫妻共同签合同贷款

    今后,夫妻一方购买了保障房,另一方隐瞒家庭有房后再去购买商品房的可能性,已宣告为零。

    昨天发布的通知中规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对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夫妻双方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可持结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增加共有人的房屋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此外,申请家庭共同购买的房屋须共同申请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区县住保部门同意,不得将其用于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抵押;不得出资或赠与他人。

    □查缺堵漏

    购房记录须交叉审查

    “有了一套保障房,但我隐瞒这个信息,再去买商品房,是不是系统里不会查?”昨天发布的消息,彻底堵住了这个漏洞。

    通知中规定,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应在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上签约和房屋登记前,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中核对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信息,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决定,并组织家庭将相应的保障性住房退出。

    □增设关卡

    保障房入住前再审查

    “买保障房时,我符合条件,房子建成后,我是不是可以安心入住了?”答案是否定的,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门还要审查家庭资质,如果有购置、继承、受赠房屋的,必须停止入住,取消资格。

    通知中规定,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组织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此外,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责成相关部门停止为该家庭办理相应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将通知送达有关单位,按规定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明确流程

    不满5年禁变相盈利

    通知首次明确了政府回购保障房的流程,但回购价格标准尚未明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可以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门向购房人出具《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

    2008年以前购买经适房,但不具有本地户籍,房子怎么卖?通知中明确,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需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购房人户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见》。

    通知还限制了未满5年保障房的流通,对于未满5年的保障房,除了禁止出售外,增加了不允许抵押、赠与等条件,防止业主变相出售,或者是通过保障房来谋取其他的利益。

    本报记者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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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8 19:43:45 | 只看该作者
都看晕了,还以为买这个房必须要共产共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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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9-8 20:08:45 | 只看该作者
清风77 发表于 2012-9-8 19:43
都看晕了,还以为买这个房必须要共产共妻呢

哈哈,想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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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9-8 21:12: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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