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70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启动海淀区2015年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意向登记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09:4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hdfgj.bjhd.gov.cn/xxgk/xx ... 20150424_694045.htm
海淀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为海淀区调配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函》(京建函﹝2015﹞28号)文件要求,现就启动我区2015年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意向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售房源情况
    此次配售房源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海淀区2015年调配的及上批次配售剩余的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房源共计322套,其中一居室146套,二居室176套。该项目由北京金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销售基准价格为6274元/建筑平方米。
    二、参加摇号配售家庭的条件
    结合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备案家庭数量、结构及房源数量、户型等情况,确定此次入围家庭为: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二居室、一居室配售资格的家庭。
    由于此次调配房源中无三居室,已通过审核获得三居室配售资格的家庭不纳入此次摇号配售范围。
    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二居室、一居室普通配售资格,且已办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的家庭,纳入优先配售范畴。
    已办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的家庭包括:已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已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已入住我区筹集社会存量房的家庭。
    备案家庭在轮候期间,人口、住房、收入、资产发生变化,未如实申报的或已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的,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已两次自动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三、意向登记时限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时限地点
    符合入围条件且有意向购买此次配售房源的备案家庭,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须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备案通知单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家庭定期复核表》。逾期未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二)资格复核
按照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满一年且拟参加此次摇号配售的家庭须进行资格复核。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且符合此次入围条件的家庭,必须于2015年6月3日前(含)向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家庭定期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资格复核材料的,视为放弃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资格复核工作将严格按照我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进行,若家庭已超出准入标准的,取消其配售资格,不得参加摇号配售。
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
22700元及以下
10平方米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
36300元及以下
10平方米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
45300元及以下
10平方米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
52900元及以下
10平方米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平方米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三)家庭配售资格变更
    在轮候期间,备案家庭情况发生以下两类变化的,可变更配售居室。符合入围条件的,可进行意向登记,但必须于2015年5月7日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
    ①单亲2人户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的;
    ②增加新生儿的。
    在轮候期间,备案家庭因家庭情况变化而符合优先配售条件的,须于2015年5月7日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
    家庭配售资格变更依家庭申请进行变更。若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的,以原配售居室和优先配售情况为准。
    (四)家庭因已办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纳入优先配售范畴的,以家庭主动提出申请为准
    已办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且符合入围条件的家庭,须于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持身份证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海淀区经济适用住房意向登记家庭确认表》并签字确认。若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以原配售情况为准。
    四、温馨提示
    1.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对于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购房人须退回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3.经济适用住房入住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家庭变化情况,并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相关单位停止办理入住手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取消配售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位置示意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1-23 21:31 , Processed in 0.167939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