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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点建设“合作型保障房”:政府出地、居民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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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22:1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斯)政府提供土地,被保障家庭承担建设费用——市人大在对《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时,首次提出了“合作型保障房”的概念。退出时由政府回购,并且将户型面积限定在60平方米以下。目前本市已推出4个试点项目。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建议修改“配售型保障房”

《条例(草案)》提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备受关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在作《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审议中有的市人大代表质疑“配售”的概念,对是否有必要规定这种保障房提出不同意见。但是从前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看,许多住房困难群众,尤其是带孩子、老人的家庭,出于长期、稳定的生活居住需求,期盼政府能提供这种性质的保障房。

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可这种保障方式,认为这种保障房借鉴了农民无偿使用宅基地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机制,是本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创新:由政府向需要保障的家庭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由保障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这就可以使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购买到住房的无房家庭比较容易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作为体现基本社会保障属性的这种住房,不具有一般的商品属性,法规保障的是无房家庭的基本居住权利,因此规定对这种保障房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消除了不合理的牟利空间。

居民和政府合作“建房”

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四章章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房”,并将相应条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由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限定住房面积,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居民家庭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

条款所称房屋建设费用,包括房屋建设安装费、配套建设费、代建费用等,具体金额由区、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此外,合作型保障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主要修改意见

1、 基本保障对象为“家庭”

关于基本住房保障对象,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家庭和个人”修改为“家庭”,相关条款变为:“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对象,是指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单人家庭)。 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政府向居民家庭提供租赁型保障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政府与居民家庭共同建设合作型保障房。一个家庭只能配置一套保障房。”

2、“非京籍”定义参照户籍制度改革
对于《条例(草案)》中备受关注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保障房”的相关规定,城建环保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户籍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中,不应以尚未确立的居住证制度作为依据来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申请资格。据此,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保障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3、建议删除“配建保障房”条款

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的内容。城建环保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设和供应保障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配建本应是建设方式的一种,但在实践中,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往往成为政府推诿职责的方式,并且对于开发商不建、少建保障房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为了明确基本住房保障的责任在政府,建议删除草案中要求商品房开发商承担配建责任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建议删除关于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内容。

4、建议“基本住房信息系统”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建立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面,建议明确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并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负有提供信息的配合义务。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房屋权属登记、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支持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5、建议公租房廉租房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

关于与现有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纳入租赁型保障房制度进行管理。已摇号、分配、入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备案家庭,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原申请要求进行保障;备案家庭也可以自愿申请本条例所规定的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完成后,本市不再筹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重点解读

“合作型保障房”已定4个试点项目

今天上午,北京市副市长陈刚表示, 市政府还将配合做好《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起草工作,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立法进程。

《条例(草案)》在住房保障对象方面,考虑家庭困难程度,遵循公平原则,按照申请时间、收入以及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从低到高,分阶段保障。进一步简化保障方式,由原来的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廉租房合并统一为“租赁”、“合作”两类保障房。

合作型保障房将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由政府划拨土地并负担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或整理储备成本,保障家庭承担建房成本。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配售过保障房。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出售、出租、出借、赠与、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转让的,政府予以回购或再配售,消除投资牟利空间。

市住建委起草了《北京市开展合作型保障房封闭运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全力推进项目落地。从公租房项目中遴选确定了第一批试点项目,包括丰台区高立庄、石景山区五里坨和南宫、通州区土桥4个项目,近5000套房源,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目前均处于结构施工阶段。力争年底实现摇号分配。

相关本市住房仍将严格实行“限购”


上午,北京市副市长陈刚在作《关于“构建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时表示,针对议案中提到的建议和措施,本市拟定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

其中,本市提出的“基本住房有保障”是指向本市城镇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赁型保障房、合作型保障房和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房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同时,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中端需求有支持”,对于符合购房资格家庭,特别是无房家庭,提供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房”。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供应。健全规范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问题。

“高端市场有调控”,是指对于商品房市场,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大税收、信贷调控力度,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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