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912|回复: 2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接到电话,催促签约,十天之内如不签约,算放弃签约,合理吗?有相同情况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8:5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9日15:30分,接到售楼处电话,对方语气还挺横的,告知我应该4号签约,最迟本月13号前签约,是甲方强制按合同要求的,不能延后,否则算自动放弃。我问:11月4日我接到你们电话时,已经和你们工作人员解释了,我在外地,12月初才能回京,你们同意了。
今天他解释称:那是售楼处的,他们同意没有用。我问:你是哪儿的。对方:我是销售代理公司,现在属于我们负责。
还想问别的,对方就挂断了,再打也打不通了。电话是81727035.
请问:有想推迟签约,被催签的吗?如果真是没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怎么办呢?
谢谢答疑解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1
沙发
发表于 2012-11-9 18:58:53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可以后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2-11-9 18:59:52 | 只看该作者
房子这么大的事情
还是请假回来签约吧
毕竟这事情
对别人来说只是个手续
而对我们来说
那可是安身立命的居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2-11-9 19:19:56 |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来说,我们这房子是政府在开发商那儿预订的,开发商没有权力停止我们的房子

但楼主最好别理论上的。房子是大事儿,若在国内,请二天假回来办还是值得。若在国外,我就没主意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2-11-9 19:38:06 | 只看该作者
能请假早回的话,尽量按通知的时间来。
实在不方便的话,也不用太怕这种口头威胁。个别工作人员凭什么取消你的购房资格?就因为他们自己安排的签约顺序?个人分析,至少在整个7区没签完之前,kfs不敢也没权力随意取消某个买房人的购房资格,选房确认单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整个7区的签约工作还没结束呢。全签完之后,对于一再通知都没来交钱签约的准业主,才可能通过公告等方式免责,以及其它的相关手续,最终取消购房资格。
以上只是个人分析,为赚山民币灌的纯净水,不对任何人负责的
欢迎大家点评

点评

是呀,协议里是有这条的,当时当事人也签字了  发表于 2012-11-13 21:54
还是看看协议吧,那上面写的很清楚了,如果真按照那个走的话,也不清楚结果会怎么样的。  发表于 2012-11-9 22:07
大版分析的一清二楚  发表于 2012-11-9 19:47
说的很有道理,但是道理归道理,最好别走到那一步。  发表于 2012-11-9 19:4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2-11-9 19:40:57 | 只看该作者
怎么可以这样!!!
还是尽量回来签吧  签完踏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2-11-9 19:53:58 | 只看该作者
河马说的对,上庄有很多晚交款的人啊,发票合同一样没少啊

点评

是开发商“有权”拒绝,但是他可以不实行这个权利,继续同意你接着签  发表于 2012-11-13 21:5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2-11-9 20:0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2-11-9 20:49:28 | 只看该作者
本人觉得还是尽快签了吧,早签早心静,等了这么长时间了也不容易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2-11-9 20:57:32 | 只看该作者
也不知楼主怎么想的?房子和在外孰轻孰重应该分的清?什么事情让你在外一个月不签约?售楼处人家也对,如果人人都晚签一月,人家工作怎么开展?签完到何时。实在回不来委托直系亲属办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1-8 23:53 , Processed in 0.246256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