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13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市住建委:无业主大会经适房 物业不得涨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13:3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京华时报讯(记者刘雪玉)昨天,记者了解到,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没有业主大会的经适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不得擅自涨价。同时,为经适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管。

此次通知要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适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附件中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5元/建筑平方米/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涨价。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经适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同时,通知要求,为经适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经适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遭遇物业突然“撤离”,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服务,可以成立应急物业服务队,或者指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工作,确保社区稳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1-24 16:21 , Processed in 0.156666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