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937|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经适房限价房将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5:3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千龙网北京7月24日讯(记者 吕峥)经适房、限价房拟退出历史舞台,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根据草案规定,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管理,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出售,不得出租;确需转让的,政府予以回购或再配售。

  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45%

  据统计,2007年至今,全市共建设筹集各类保障住房102万套,其中廉租住房2.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4.3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4.3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7.7万套;其他首都功能核心区保护性改造、城乡结合部整治、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各类安置住房53.6万套。通过公开配租配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各种方式累计解决了80多万户家庭住房困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杨斌介绍,2012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家庭共396万户,住房拥有率约82%,也就是全市还有约71万户城镇无房家庭,此外,每年新增已婚无房家庭大约3万户。部分在京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住房问题也需要得到解决。2015年,全市将完成“十二五”期间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00万套的任务,加上房改房,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45%左右。

  北京拟取消经适房、限价房

  2013年4月19日前,本市实施了廉租、经适、限价和公租房“四房合一”政策,统一了保障房申请审核渠道,保障房家庭都先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该政策实施前,本市还有10万户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这些备案家庭原则上将通过原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鼓励这些家庭通过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房或自住型商品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解决完后,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项目,统一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实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即“一租一售一补”三种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由原来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两种配租型保障房,合并统一为“一租”、“一售”两类保障房,也就是配租型保障房和配售型保障房两类。

  人大城建环保委表示,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已按原有政策已经取得保障性住房,继续沿用原有政策进行管理;对于尚未配售的经适房和限价房备案家庭,应当按照备案家庭原申请要求,继续提供经适房和限价房,按照原有政策进行分配和管理。同时,备案家庭也可以自愿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配售型保障房不得上市出售

  杨斌介绍,配租型保障房在供应对象上,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者个人,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的,均可以申请,具体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准入退出上,民政、公安、人力社保、房屋权属登记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婚姻、户籍、人口、缴纳社保、住房等情况同时进行核对,并进行定期复核。在后期管理上,承租人不得有转租、出借、调换承租住房等行为;通过购置、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退回承租住房。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4-7-25 09:51:30 | 只看该作者
北京 限价房将退出历史

法制晚报讯 (记者陈斯 实习生耿学清) 今天,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经适房、限价房将退出历史舞台,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配售型保障房将不再采取备案家庭轮候的方式,而是采用类似目前自住型 的项目登记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为平稳过渡,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3年4月19日前申请的10万户备案家庭还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之后将不再新建这两类保障房。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对《条例(草案)》提出7条修改意见,包括不应强制要求所有商品房配建保障房,尽可能加大对骗租骗购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4-7-25 11:36:48 | 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讯 在京存在多年的经适房、限价房将退出历史舞台,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不过,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3年4月19日前申请的10万户备案家庭还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待解决完之后,将不再新建这两类保障房。

配售型保障房不再采取轮候方式

昨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据市住建委主任杨斌介绍,该草案从维护居民基本住房权利的高度,取消了收入准入标准,规定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和个人,无房或者住房困难的,均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体现了平等保障原则,这在全国属于首创。

考虑到保障家庭困难程度,遵循公平原则,草案同时规定,按照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时间、收入以及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等,从低到高、分阶段予以保障。

草案提出,政府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即“一租一售一补”三种保障方式。这意味着,北京的保障房将由原来的廉租房、公租房两种配租型保障房,和经适房、限价房两种配售型保障房,合并统一为“一租”、“一售”两类保障房。

配售型保障房将不再采取备案家庭轮候的方式,而是采用类似目前自住型商品房的项目登记制度。

备案家庭将通过原方式解决住房

据介绍,全市还有10万户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这些家庭原则上将通过原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解决完之后,北京将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项目,统一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实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昨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经适房、限价房的入口已经卡死:“存量解决完就不再建了。”

为平稳过渡,北京将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3年4月19日前申请的10万户备案家庭还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同时,备案家庭也可以自愿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轮候并非全市统一,而是各个区县自己安排。有的区县已经完成,有的可能没有。因此全市所有轮候家庭什么时候解决完目前还没有结论。

对于现有的保障房轮候家庭,相关部门此前曾表示,计划在两年内基本解决这些家庭的住房困难,今年力争解决50%左右,明年计划再解决剩下的50%。

经适房限价房轮候家庭怎么办?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这10万户备案家庭还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待轮候家庭解决完之后,将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

●备案家庭也可以自愿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如承租配租型保障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房或自住型商品房等。

■ 焦点

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

骗租骗购应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针对《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提出了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包括骗租骗购等违法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等。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表示,对于提供虚假申请信息、骗租骗购的,不符合保障条件后拒不退出的,以及违反基本保障性住房封闭运行管理制度等行为,应当在国家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尽可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针对草案中提出“按照居住证制度,享有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表示,由于居住证制度国家和北京市均未正式出台,制度内涵尚不明确,法规不宜直接援引。建议修改为:“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情况,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基本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北京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方式



●配租型保障房

是指由政府组织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北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出租的住房。

【申请】

北京市家庭或者个人在北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租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减免或者给予租金补贴。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拟定,实行动态调整。

【租期】

一个租赁期限为3至5年,租赁期间租金不做调整。

【管理】

承租家庭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租、出借、调换、赠与、出售保障性住房。

承租家庭或者个人因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变化需调换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报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调换房屋应当在全市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公示。



●配售型保障房

是指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购买,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可以集中建设或者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申请】

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均无住房,且未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北京市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分配】

与现行轮候不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项目进行申请、审核和分配,实行项目登记制度。

【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居住用途。

购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产权人按照规定价格回购。

(注:承租家庭或者个人擅自出租、转租配租型保障房的,以及承购家庭转让、赠与、出租配售型保障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产权人收回房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障对象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5-12-30 15:01:5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所谓的配售型保障住房,是不是就是自住房呢???还是另一种保障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2-5 10:09 , Processed in 0.263863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