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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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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22:2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晨报

在《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中,包括提示买受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入住交付的具体条件、基础设施在交付时的要求、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昨天,市住建委等部门联合对现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尤其是自住房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出避免了开发商“玩花活”。同时,自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等都在合同中做了特别提示。
明确交房查验内容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示范文本修订,将《物权法》、《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示范文本具体条款有效对接,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责任、退房约定、房屋登记等内容,并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确保双方权益。
同时,通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减少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明确了与商品房有关的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强调了房屋交付环节的房屋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修标准,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交房质量和房屋在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解决商品房买卖双方信息失衡问题,此外还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息备案等条款,增加了送达、买受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重点监管自住房合同
房产证办不下来,业主不能追究责任;房屋面积误差太大业主要退房,得在30天内提出,过期就无效……这些都是在曾经的自住房合同中出现过的“霸王条款”。虽然房地产交易示范性文本早已推出,但很多开发商会在示范文本中“添枝加叶”,由此逃避一些自己应负的责任。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住房合同将纳入政府重点监管,自住房购房合同行文应保证不出现无效的“霸王条款”;开发商也应为刚需购房人说清合同条款内容。今年8月,北京单价最高的自住房——丰台区白盆窑自住房和东坝的一处自住房,都已经开始在申购时公示购房合同。
特别提示“5年内不得转让”
记者注意到,在《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中,包括提示买受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买受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等都做了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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