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218|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停车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14:38: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几天,看到温泉凯盛家园业主与物业因为停车费的事闹的很不愉快。作为一名小区业主,心里感觉不舒服。还好,现在沟通渠道还算较多,大家在这个网络社区发表各自的意见沟通,这是好事,理不辨不明嘛。但希望大家不要动不动上纲上线,更不要人身攻击,受教育程度与素质什么的我觉得没什么必然的联系,又什么农村城里人等等,都是人呀,物业和业主也都是人,平等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平等对话,有事说事就可以了,别的没必要。话扯远了。下面关于停车费我也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申明,我是个法盲,这两天我也翻了一下购房合同,工作忙也没时间仔细研究,只是粗略看了下,感觉地产商与物业的前期运作,使得关于车位的事让我们业主处于弱势。关于车位首先应澄清产权,从购房合同推测,地下车位产权可能归开发商,既然产权归开发商,那么在法规范围内,人家怎么运作收费我们似乎发言权不太大。而地上车位从购房合同的公摊模糊表述看,我推测应属于业主共有,但要命的是地产商和物业在购房合同中玩了花招,凭着政策房统一短时签合同以及业主无所选择的尴尬,地产商和物业在购房合同中关于地上车位加了附加条款。而这在签合同前业主无从知晓和签合同时也无暇顾及,导致了无知情况下的签字确认。在这样的情况下物业可能取得了合法的停车收费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可能就有两条路可走:一是行政申诉、法律诉讼;二是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推选成立业委会,由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直接与物业对话谈判或直接解聘物业。但目前情况业主大会可能困难重重,地产商和物业似乎有召开业主大会的义务,但其表现我觉得会不乐观。另外,我们还缺少带头人。希望我们温泉也能多出像7姐那样的带头人。
关于地上停车费,我想大部分有车业主也不会反对物业收费,只要收费合理,管理有序。依照目前的条件情况,物业定的收费标准我认为偏高,当然,如果部分停车费用于补充物业费用或其他全体业主共享的方式,那则另当别论。
总之,希望业主与物业能够坦诚沟通,以理服人。双方处事多点灵活,别让冲突的悲剧再次发生!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14:44:1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合同车位附加条款,可请教律师,其是否为霸王条款,其非我们业主真实意愿,签合同时不知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4-9-18 14:49:48 | 只看该作者
坦诚沟通,以理服人。
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4-9-18 16:21:0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合理合法地争取权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4-9-18 22:37:56 | 只看该作者
完全支持,别聚集,要通过业委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4-9-19 07:45: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说说说 于 2014-9-19 07:59 编辑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18 22:37
完全支持,别聚集,要通过业委会


大家都知道通过业委会,但是现在业委会还没成立,物业就是想在没成立业委会前把停车费给搞定了,聚集维权就是犯法吗?就是闹事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4-9-19 08:47:26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顶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4-9-19 09:18:00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很在理,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4-9-19 10:29:36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现在咱们应该车位费与物业费一起讨论。物业费实在是太高。咨询下二、三、四环周边的物业费就知道咱们的物业费有多高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4-9-19 12:33:25 | 只看该作者
定个时间大家一起见面商量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1-16 04:30 , Processed in 0.234469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