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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海淀区第九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意向登记工作的通知(201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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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13:3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淀区保障性住房家庭:
  为解决我区已通过审核获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备案资格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保障家庭及筹集房源情况,现就我区第九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意向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情况
  此次配租的房源为我区趸租的柳浪家园项目1159套,其中二居室510套,一居室604套,零居室45套。该项目是我区趸租的安置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公开配租,配租期限为3年,租金标准暂定为42元/建筑平方米每月。
  该项目位于海淀区海淀乡树村,东至树村路,西至树村西一路,南至树村北街,北至农大北路。
  承租上述项目的家庭,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向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二、入围条件
  此次配租对象为:2014年2月28日前(含)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市级备案且尚未配租配售的保障家庭。
  已参加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仍可参加此次意向登记。摇中的家庭只能选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发生变化,未如实申报的或已超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参加摇号配租。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的第十三条规定: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以下简称“三房”家庭)优先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除“三房”家庭以外,2011年12月1日起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的,可优先配租。
  三、意向登记
  此次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登记采用网上登记方式,即通过《海淀区保障性住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并确认,具体时限及方式如下:
  (一)登记时限
  符合入围条件且有意向租赁此次配租房源的申请家庭,须于2014年3月27日(含)至2014年4月8日(含)期间进行网上意向登记,并于2014年4月9日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确认。逾期不登记或登记后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放弃参加此次摇号配租。
  (二)网上登记
  申请家庭登录区政府网站、区房管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bjhd.gov.cn/http://hdfgj.bjhd.gov.cn/),点击“海淀区保障性住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网上登记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8日17:00(含)。超过时限后,登记系统自动关闭。系统用户名为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密码为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
  申请家庭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使用公用电脑进行网上登记,并由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三)登记确认
  申请家庭在进行网上登记时,须核对本家庭配租套型和优先配租情况。
  对配租套型和优先配租情况无异议的,申请家庭须打印《北京市海淀区意向登记家庭登记表》,签字确认后,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备案通知单和登记表原件于2014年4月9日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对配租套型和优先配租情况有异议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备案通知单于2014年4月9日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申请家庭打印《北京市海淀区意向登记家庭登记表》并签字确认。
  确认时,廉租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须填写《“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由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录入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生成以GLH开头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编号,以便后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已具备GLH开头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编号的家庭不再填写《“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
  (四)资格变更
  申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于2014年4月2日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
  (1)单亲2人户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的;
  (2)申请家庭增加新生儿的;
  (3)2011年12月1日起,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备案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家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
  上述家庭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的,以原配租套型和优先配租情况为准。
  四、租金补贴
  意向登记家庭摇中选房顺序号后,可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 )文件要求,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如下:
  (一)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1、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
  2、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二)租金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可根据项目租金标准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计算家庭可享受的补贴额度,估算家庭实际承担的租金情况,以确定是否进行登记。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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