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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制办:不签劳动合同单位须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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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09:0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晚报

不签劳动合同单位须付双倍工资

  昨天(27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要求:一年内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单位要付两倍工资;满一年仍不签合同,则视为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规定》征求意见的期限从昨天起至2月17日,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http://www.bjfzb.gov.cn)、“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或邮寄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53,信封上请注明“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等几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员工信息单位要保密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学历、职业技能、就业状况、工作经历和与其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状况等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在15天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规定》明确,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工作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满一年的当日起不再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折抵试用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的,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单位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合同,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对用人单位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解约提前30天书面通知

  当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以劳动者上一个月正常劳动的工资为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规定》还要求,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通知一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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