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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新知:北京推建筑工程质量险 房屋质量问题有望获理赔,后附有重要文件欢迎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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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21:18: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冈仁波齐 于 2013-3-19 21:21 编辑

沙发,不知道咱们的房子是否投了这个险,按照新闻的说法,应该是投保了。但是又不确定,有知道的邻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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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21:24:01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次数: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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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3〕9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设系统做好2013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3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2月7日

京建发[2013]97号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201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将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适应建设世界城市和“三个北京”的新变化、新挑战,全面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为重点,以在全市开展“三不按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为抓手,完善各项法规制度,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轨道交通和老旧小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首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工作要点

(一)深入调查研究,顺利完成质量条例立项论证工作

通过对目前的工程质量管理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创新突破重点,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涉及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市场行为综合治理、建筑材料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责任、政府监督执法等重点难点及“短板”问题的调研工作;通过采取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条例》涉及的质量保险制度、专业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的调研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及时通报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同相关部门及协会的沟通、交流和协作,合力推动立项论证工作。

(二)加强政策研究,持续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进一步研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立法研究》的课题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目前监理行业客观存在的问题,加快推动《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理的定位和监理责任,有效缓解当前监理行业面临的突出矛盾;针对轨道交通工程中出现的渗漏等问题,拟定《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防水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针对轨道交通工程桥梁支座安装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和隐患,拟定《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高架桥梁支座施工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拟定《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制订具体工作方案以推动评估工作有效实施;拟定《关于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解决目前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缺失问题,明确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加强区县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三)推行信用评价,创造工程质量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依据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通过对奖励和表彰、创新成果、履行社会责任等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不良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上传及发布,对企业在建筑市场当中的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实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同时根据企业及人员评价得分实行差别化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不断完善评价机制,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评价范围并细化评价内容。

(四)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系统管理

1.继续开展检测市场整顿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推动《检测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和落实工作;完善检测信息系统,逐步推行检测合同信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检测业务网上报送制度,混凝土试件试压、钢筋拉伸视频监控制度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处理上报制度;重点开展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严厉查处在招投标、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事项上报、合同履约、检测收费、提供虚假检测数据及出具虚假报告等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专项检查,杜绝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违规向本市供应混凝土,严厉查处无资质或未备案的搅拌站和未注册的分站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施工单位采购不符合规定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

3.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继续研究加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备案工程程序;继续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功能,在系统中实现备案数据分析;坚持依法行政管理,加强对市区两级备案部门备案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4.切实做好信访投诉工作。继续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原则,不断完善市、区县两级信访工作联动机制;高度重视由工程质量引发的群诉群访,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五)强化管理措施,抓好关键项目、关键部位、关键环节质量监管

1.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落实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分户验收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回访保修制度,推行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材料诚信评价和认证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2. 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不断完善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以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状态评估信息平台为依托,完善监督执法抽查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开展部门之间和市、区监督机构联合执法检查,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联合检查;加强对防水工程、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高架线桥梁支座施工的监督检查,增加频次,加大力度。

    3.继续做好老旧小区抗震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属地对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加强对设计变更审查、建筑材料检验试验、施工过程检验试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要求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贯彻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要求和规定,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节能改造工程质量。

(六)巩固既有成果,建立“三不按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继续按照“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原则,全面、深入地剖析 “三不按照”违法违规行为,注重从内外环境、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上梳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特点、规律及深层次根源问题,在加强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三不按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强化对老旧小区抗震节能改造工程、混凝土生产企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等进行“三不按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建立对“三不按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增强质量管理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企业内控,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企业工程质量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以健全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作为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企业质量管理的核心竞争力。

(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分析通报

继续坚持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工程检测、竣工备案和信访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工程监督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专项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分析反馈全市工程质量基本状况,共同研究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政策性措施和办法,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较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实施差别化重点监管。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持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的层级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大力推动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坚持做好全市工程质量网格管理工作,完善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加强建设工程各参建企业质量行为的动态监管,加大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督促企业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附件: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3年质量网格检查计划

附件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3年

质量网格检查计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网格执法工作,每月应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根据区、县监督工程总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

1-2月:组织开展以冬期施工质量管理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3月:组织开展以结构在施见证试验管理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4月:组织开展以装饰装修及水暖、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5月:组织开展以保障性住房工程为主的上半年专项执法检查。

6月:组织开展以结构在施混凝土工程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7月:组织开展以基坑开挖及支护质量、地下防水工程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8月:组织开展以老旧小区抗震节能改造工程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9月:组织开展以建筑节能工程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10月:组织开展以保障性住房工程为主的下半年专项执法检查。

11月:组织开展以住宅工程厕浴间防水、门窗工程、水暖、电气工程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12月:组织开展以冬期施工质量管理,水暖、电气及装饰装修工程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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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21:26:06 | 只看该作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日期:2010-05-26
【字号大中小】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

  (三)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上述制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五)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抓施工生产进度的同时必须抓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施工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工长(班组长)组织自检并签字认可,报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签字认可,再报项目部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复检合格签字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对于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六)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形成检查记录,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发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并应坚持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监理人员要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

  三、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建立全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相应技术职称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1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4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2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6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3人。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述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2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5亿元人民币。

  (四)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

  (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责单位是各用人单位。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技能的教育培训,职工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不应少于30学时。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各类施工管理人员,可自愿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关岗位的《考试合格证书》。

  四、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一)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强化对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要加强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质量和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均应严格进行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记录。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从施工工艺和施工工法抓起、从基础的单元质量抓起、从隐蔽工程质量控制抓起、从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抓起,确保工程质量。

  (二)建立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一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拍摄的照片应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

  (三)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包、分包、监理、建筑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质量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会同其他工程验收文件提交城建档案馆备查。

  五、加大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分处理。

  (二)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依法严肃查处。对于一年内同一建筑业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可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对该建筑业企业启动动态核查。对于经核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

  六、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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