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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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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结束,步入房奴!房奴呼吁:统一思想,提前分段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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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12-16 21:21: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后大王 于 2012-12-16 21:22 编辑

回错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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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12-17 12:46:44 | 只看该作者
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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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2-17 13:37:33 | 只看该作者
在房子质量保障的前提下支持提早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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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2-17 13:38:15 | 只看该作者
理智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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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12-17 14:56:18 | 只看该作者
好好醒醒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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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12-17 15:01:49 | 只看该作者
5年都等了,还差最后这么几个月啊,收房是大事,大家急不得,急了没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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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12-18 17:35:01 | 只看该作者
一位资深房[简介 最新动态]地产律师向记者透露,项目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就交房,违反了《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购房者有权拒绝办理收房手续。假如购房者贸然办理了收房手续,一方面,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会提前转由购房者承担;另一方面,《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政府主管部门在房屋交付前对房屋质量的最后一道监管,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交开发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等重要文件。在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交房,则意味着房屋质量存在更大的不合格风险。

开发商要求提前缴纳物业费、取暖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抵押登记费等一系列费用并办理收房手续后,才向购房者发放钥匙、允许验房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发商无权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交房条件之外另外设置交房条件,如开发商提出类似的不合理要求,购房者可拒绝收房,延期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还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至于购房合同中“自出卖人通知买受人之日起,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未交接,视卖受人履行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的有关条款,律师认为,这对购房者显失公平,购房者可要求变更或撤销该条款。为减少纠纷,建议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避免签署此类条款。就本案例而言,假设购房者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首先,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次,可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后重新交房;另外,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必要时,购房者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记者 接贵云 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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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12-19 14:34:07 | 只看该作者
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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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12-19 20:20:11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打住房保障中心电话问了,轮候期没有结束,到入住前,大家可以看一下合同,入住前要复审收入如果超标开发商不予办理入住手续,并且退款开发商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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