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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环内棚户区3年完成改造 不批商住房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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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11:2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日报

昨天,首都之窗网站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使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棚户区改造

  安置房用地优先安排

  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城中村边角地整治项目、新增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意见要求要加大棚户区改造供地支持。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土地预审手续的市国土局,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积极推进各项用地手续办理。对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供地任务的区县,原则上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行政审批事项,也将作为本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由市级部门审批的,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下放至区县政府,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项目法人终身

  对住房质量负责

  依据意见,作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在编制棚户区改造主体招标文件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的资质条件、资信等级及资金额度等,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同时应要求投标企业缴纳与项目改造相适应的启动资本金,存入区县政府设立的资本金共管账户。

  中标企业要与区县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范围、改造要求、工程进度时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等。同时,要明确项目法人,终身对住房质量负责。在棚户区改造中,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

  改造安置补偿方式

  居民自愿选择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置补偿办法。

  各区县政府要在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好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对象公开、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资金平衡方案公开”。在征收中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和谐征收,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还要求加大对直管公房转租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治理违规转租行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

  异地安置子女

  就学待遇不变

  据了解,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将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对中心城区因文物保护、规划条件限制等无法就地安置的,可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核心城区安置房源不足的,由市级统筹建设。由不同主体实施的项目可进行安置房源的统筹联动,实现安置房源的合理使用。

  另外,居民实现异地安置后,原在输出区享有的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等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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