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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警惕道路交通“隐形”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蜗牛    时间: 2014-5-17 10:33
标题: 警惕道路交通“隐形”风险

    好心“拼车”不是免责理由
    案例:王女士乘坐同事刘女士的私家车出游,车辆由刘女士雇佣的司机张先生驾驶。途中车辆发生事故,王女士身受重伤,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刘女士和张先生连带赔偿王女士29万余元。

    说法:车主刘女士称,大家是自愿出去游玩,自己不应承担对王女士的赔偿责任。司机张先生认为,自己是车主雇佣的司机,即使需要赔偿,也应由雇主刘女士承担。但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车辆所有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女士的诉求理由正当,其损失应当由车主刘女士和司机张先生共同承担。

    提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须确保同乘人的安全,好意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并不是免责的理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想要搭乘他人车辆的人员,在享受因此而带来的便利快捷舒适的同时,也要对于由此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法律后果有所预见。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须担责

    案例: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徐某横穿道路时,与白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王某、徐某受伤,两车损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损失。

    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超过保险责任赔偿限额部分,根据过错程度判定双方应负责任比例。该案中,王某带人横穿道路,自身存在过错,因此认定小轿车司机白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提示:近年来,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案件逐年增多,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禁止超速、超重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车辆,不能贪图廉价,还应增强交通法规意识,规范行驶,控制车速。


   停车场内醉酒倒车属犯罪

    案例:鲍某醉酒后在北京市昌平区一停车场倒车时,与岳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剐蹭。经检测,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mg/100ml。最终,鲍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说法: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醉酒后在上述地点驾驶机动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提示:驾车人应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驾车理念,不可存侥幸心理,一些具有较强“公共性”的特殊区域,如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大学校园、公共停车场、农村道路等场所均属于“道路”范畴。(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山后    时间: 2014-5-18 07:12
感谢提醒
作者: 麒麟    时间: 2014-5-19 06:16
这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提醒得太及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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