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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庄馨瑞嘉园】关于是否需要小区内设立“楼长”制度的意见讨论专帖 [打印本页]

作者: 山后    时间: 2014-3-12 15:15
标题: 【上庄馨瑞嘉园】关于是否需要小区内设立“楼长”制度的意见讨论专帖
在小区业委会没有成立之前,业主们有很多共同的事情需要有组织、有制度的进行。除了线上的论坛、Q群,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事务需要通过更加团结有效的方式去推进和落实。

大家对在小区内设立“楼长”制度(纯公益性质,以楼号为单位设“一正两副”)有何建议和想法,请集中在此帖回复详述
(楼长制度细则) 。希望大家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齐心协力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

(本帖为意见讨论帖,我们会在收集汇总大多数业主的意见后,继续推动相关事宜。)


作者: 自治领    时间: 2014-3-12 15:18
严重支持!
但是有个问题就是楼主的责任和权力,如果设置不恰当,可能不会很好的发挥作用。
作者: 实竹桥茶    时间: 2014-3-12 15:20
严重支持;
作者: yoyo    时间: 2014-3-12 15:23
希望除了在线上,在线下也要让大家知道,否则,执行不下去的,毕竟不是所有人都上网,都上山后网。
作者: congqian    时间: 2014-3-12 15:26
要大家都支持才行,有的人不支持,工作也不好进行
作者: 山峰上的鱼儿    时间: 2014-3-12 15:35
但是好多人会不在小区住,工作不好开展吧。
这个也没有个强制措施,只能是协调一下。
但是对于公租房 多的楼,可能工作更不好开展。

作者: 华源    时间: 2014-3-12 15:54
支持            
作者: 简单爱    时间: 2014-3-12 16:35

支持
作者: 笑靥    时间: 2014-3-12 18:57
支持此举,有组织,有管理,公益互助,且互相监督,相信小区生活环境会更加温馨和整洁!
作者: chynyn    时间: 2014-3-12 21:49
支持,希望我们的小区越来越好。我家现在的小区也是有楼长,每个门还有门长,本人还是门长呢
作者: windy436    时间: 2014-3-13 10:44
支持!我觉得不管是公租房还是咱们自己业主,小区建设的舒服,大家住的都舒服,开展工作时也要考虑到租住公租房的住户,不能排外,相信都是素质不低的人群,再说能在一个小区住就是缘分。
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共建美好家园
作者: 居委会—主任    时间: 2014-3-13 12:13
本帖最后由 居委会—主任 于 2014-3-13 12:17 编辑

山后:楼长、门长的选派、推荐是社区居委会的事,现在我看到物业旁有一个居委会筹备组,到时候您只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就可以了,您办好论坛就已经很辛苦了,楼长的事交给筹备组吧,仅供参考。
作者: 山后    时间: 2014-3-13 12:15
居委会—主任 发表于 2014-3-13 12:13
山后:楼主、门长的选派、推荐是社区居委会的事,现在我看到物业有一个居委会筹备组,到时候您只要支持他们 ...

收到。是这样的话就太好了!

一定全力支持!!
作者: fengling    时间: 2014-3-13 13:03
支持                  
作者: fengling    时间: 2014-3-13 13:04
咱们是不是连业主委员会还没选出来呀?
作者: 山后    时间: 2014-3-13 13:42
fengling 发表于 2014-3-13 13:04
咱们是不是连业主委员会还没选出来呀?

【 ZF文件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以及推荐临时召集人、筹备组相关内容】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同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组长在筹备组中没有表决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担任筹备组组长的,该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提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第十二条 筹备组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
  (二)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三)签发筹备组公告;
  (四)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
  (五)筹备组自动解散的,由筹备组组长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退回建设单位或者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保管;
  (六)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
  第十三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人数不足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被推荐人数较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荐或者被推荐的业主互相推荐产生,业主代表最终名单按照推荐票数顺序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筹备组中有表决权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其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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