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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 |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96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15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1392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3万元及以下 ;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088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0万元及以下 ;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784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8万元及以下 ;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48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0万元及以下 。 |
供应对象: | |
1. 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 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3. 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4.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
办理机构: | |
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所需材料: | |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 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 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户型面积: | |
坚持中小户型、节约省地环保的原则合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