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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打印本页]

作者: 老有所居    时间: 2011-8-22 10:0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老有所居    时间: 2011-8-22 10:02
回复 老有所居 的帖子

请问,哪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强制拆村民的房子?!!!!
作者: 上庄    时间: 2011-8-22 10:30
楼主辛苦了。
作者: 贤臣    时间: 2011-8-23 08:54
佩服 佩服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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