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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颐易    时间: 2011-8-14 10:23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建质[2009]276号


各区建委,各政策性住房工程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政策性租赁房等政策性住房工程(以下简称“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住房质量,现将加强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对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组织施工。工程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出具设计意见。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三、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四、政策性住房工程各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监理员必须通过监理业务培训考核,否则不得从事政策性住房工程监理工作。

  五、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仪器设备,依据国家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要旁站监理,见证试验的项目在取样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1O0%见证取样。

  六、监理单位对检查出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的同时应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承包单位,特别是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的监理力度。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不合格,监理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签字或签章确认。

  七、政策性住房工程各总承包(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按要求配备专业齐全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建造师资格。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重点加强对混凝土结构抗震构造、结构悬挑构件、结构外观和尺寸偏差、回填土、建筑节能、建筑防水等方面的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九、加强政策性住房工程检测管理,承担政策性住房工程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各项试验检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对于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检测单位要及时向委托单位通报,并上报区质量监督机构。

  十、政策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必须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和验收制度;在政策性住房工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建委公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的有关规定。

  十一、政策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要按照《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要求实行建材采购备案,保证建设工程材料的可追溯性。

  十二、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小区配套设施交付,应按照《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的规定执行;廉租房的小区配套设施交付,应按照市住保办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协议执行。

  十三、政策性住房工程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京建科教[2008]62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该《导则》发布之前(2008年9月19日)已开工建设的政策性住房工程应参照执行,具体的调整情况,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上报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和监理单位,并向社会公示说明。

  十四、对于先期进行施工准备及土石方施工的政策性住房工程项目,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同步介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及协调服务。

  十五、进一步强化市和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政策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机构要将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和建筑节能等方面;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监督抽测力度;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及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九年四月十九日

作者: 顶海淀个肺    时间: 2011-8-14 16:38
上面一套下面一套,有法不依啊
作者: 颐易    时间: 2011-8-14 21:04
是的,但咱也只能是依据上面的这一套才能想出咱们应对的一套办法,所以我把它复制过来,大家都学习学习,以后去现场才能在理有据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作者: 后浪    时间: 2011-8-15 08:03
又给开发商一个拖延工期的借口。
作者: 秀荷    时间: 2011-8-15 08:57
上下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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