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标题:
保障家庭住房动态核查
[打印本页]
作者:
天涯
时间:
2013-5-10 08:42
标题:
保障家庭住房动态核查
从今天开始,《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家庭,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共有的房屋登记手续。同时,2007年后的已购保障房,共涉及家庭约18.2万户,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该房屋作价出资用于投资,不得买卖赠与,也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只能由区县住保部门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堵漏“无房一方再买房”
规定:申请购房家庭在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须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办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这意味着今后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如果是夫妻等组成的家庭,就必须夫妻共同办理房产证,该保障房产权也属于夫妻共有。
市住建委:此前在北京的经适房、限价房的管理办法中,对于夫妻办理的共有产权,使用的是“可”的字样,也就是如果申请家庭愿意,可以办理共有产权,如果不愿意则可以不办理。但实际上,办理共有产权的家庭很少。而经适房、限价房本身就是以家庭来申请的,审核的标准也是家庭的收入、资产、房产等,其所购买的经适房、限价房也应是家庭共有的房产,应该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另一方面,此项规定也将堵住所购保障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另一个人则以名下无房的身份钻限购政策的漏洞、再另外买房。
对于已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并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新政并未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购房人必须“加名”。自愿办理夫妻共有产权的,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严禁用保障房投资牟利
规定: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市住建委:法院曾有过类似案例,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作抵押进行民间借贷,最后因无法还贷而被告上法庭。《通知》中对此作出规定,再次表明了政府对保障房的态度。当然,如果保障家庭确实出现大病等实际困难,也可向区县住保部门提出申请。
规定:已购限价房和经适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依法转为商品房前,保障家庭不得将该套房屋通过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投资投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已购房屋未满五年需要处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或按原购房价回购,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市住建委: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障房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不是被用来牟利,比如将房屋抵押去做生意或将房屋作为公司出资等行为。目前,《通知》所规定的、2007年后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房涉及家庭约18.2万户,其中经适房和限价房家庭14.3万户。
保障家庭住房动态核查
为了及早发现保障家庭再取得其他住房的行为,保障家庭的住房将实行“动态核查”,也就是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门还要审查家庭资质。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办理入住手续。
《通知》规定,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住保部门应在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变化情况。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为该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并取消该家庭的保障资格。
晨报记者 王萍
作者:
青龙
时间:
2013-5-16 07:42
本帖最后由 青龙 于 2013-5-16 07:52 编辑
再怎么核查也保障不了没有漏洞的出现.
欢迎光临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http://shanhou.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