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停车难一直是个城市管理的难题。《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中对停车管理、停车收费等热点话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此次《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首先强调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严格执法、共享利用、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偿使用也就是说停车就当付费。
同时提出,将停车工作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
在停车位供给方面,此次条例规定,北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良好行为、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进行公示。
此次条例规定,经营性停车设施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如违反相关规定并未能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将处1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条例中明确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
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根据条例,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条例中规定,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包括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违反规定将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次条例提出: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共同签署了《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本市小客车指标配置的工作意见》。
自2018年4月起,被北京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将被限制参与本市京牌小客车指标摇号配置。
根据工作意见的规定,在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参加指标配置期间,提出配置指标申请的失信被执行人,虽不影响其继续参加配置指标申请,但是,申请被审核通过的,不能参加指标配置。
也就是说,在失信惩戒措施持续期间,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
该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市经信委牵头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运作:
市高级法院定期向该平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数据信息,该平台在本市每期小客车指标配置前5个工作日,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市交通委依据所接收到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暂停或恢复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指标配置,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北京高院提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及时与执行法院联系确认,以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影响自身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在被限制参加指标配置期间,其原有累计参加摇号次数并不发生改变;
每期确认被限制参与指标配置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将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信用北京”网站予以及时公示。
欢迎光临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http://shanhou.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