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某小区业主刘大姐将自家房屋出租,并与租客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前半年都是租客自己交的物业费,但是,在租房的后半年,租客不知什么原因就不愿再交物业费了。所以,房客走后,物业公司向房东收取了2016年下半年的物业费,刘大姐觉得太不合理了,“租客享受的服务凭什么让自己买单?”
小区物管负责人:“刘大姐声称自己有半年没有居住,我们已经将这部分费用打了7折,可她依然不愿交,并要求我们向租客索要。”
该物管负责人表示,刘大姐在租房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物业费由谁承担,再者,她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理应承担业主的交费义务。该负责人强调,他们是与刘大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只能向她收取相关费用。
其实在生活中,与业主刘大姐情况类似的房东不在少数。不少房东认为,自己将房屋出租后,是租客享受了租房期间的物业服务,理应由租客缴纳这部分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作为收费方,应该视情况,按阶段收费,谁享受谁买单。
然而,物业公司确认为这样的想法其实存有误区。不管房子由谁居住,物业公司是与房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房主应承担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租户与房主协议约定,由租房者缴纳物业费,为了方便房主,经物业公司同意后,租客可直接向其缴纳物业费。不管双方约定由谁缴纳物业费,本质上物业公司都是向房主收取,毕竟物业公司是和房主形成的契约关系。
租房期间的物业费到底由谁来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交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是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若租赁合同对物业费由谁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由房东承担的,物业费应当由房东承担。
所以,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需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因此,业主刘大姐理应替房客缴纳欠下的半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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