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标题: 中国拟规定保障房产权与政府共有 为防止牟利 [打印本页]

作者: wchlai    时间: 2012-10-30 10:11
         
作者: 如果爱,请深爱~    时间: 2012-10-30 10:18
   
作者: 衰退    时间: 2012-10-30 10:21
只是草稿,应该是老房老办法。但是必须承认——自古以来,很少拖能拖出什么好事来!
作者: woyifeixiang    时间: 2012-10-30 10:45
先不要慌,首先要明确限价房是不是保障性住房,即使是出政策了也要有个从何时开始执行!
作者: xiamingjun2001    时间: 2012-10-30 11:04
第一: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以上是摘抄的条例管理办法,已明确限价房需转让的话,要上交一定的收益给政府,也相当于共有房屋的收益权,这也是防止了牟利的一种办法。

第二,在此办法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此条办法明确限价房的一切手续是通过商品房的手续来办理,不存在经适房的低价或者无偿转让土地给建筑商开发的说法,所以限价房肯定比经适房的出卖条件要宽松,目前经适房卖出时要补交成交价格的11%做出土地出让款,我想限价房的出卖不会超过这个底线。

第三:个人认为楼主所述政策影响不到我们温泉的签约。


作者: 秋羊    时间: 2012-10-30 11:20
肺哥给解读一下呗
作者: margue    时间: 2012-10-30 12:38

作者: 山后熊猫    时间: 2012-10-30 14:39
自古以来,很少拖能拖出什么好事来!
作者: ysy    时间: 2012-10-30 16:01
我感谢ZF了,这房子我就住它一辈子了,不回购,也不卖。
作者: lnscl    时间: 2012-10-30 16:12
ysy 发表于 2012-10-30 16:01
我感谢ZF了,这房子我就住它一辈子了,不回购,也不卖。

毕生的积蓄,将来要传下去呀,只传一半?
作者: DYJ1481    时间: 2012-10-30 21:48
是啊真不合算,我们只有长期住下去。随他们怎么变
作者: 横竖撇那    时间: 2012-10-30 23:27
一辈子给政府打工……
作者: qiang816    时间: 2012-10-31 08:45
防止牟利 ???




欢迎光临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http://shanhou.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