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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装修时,物业是否允许拆隔断墙(非承重墙)??? [打印本页]

作者: rainthunder    时间: 2012-10-24 09:16
标题: 装修时,物业是否允许拆隔断墙(非承重墙)???
昨天和朋友聊天,说装修的时候要交纳装修保证金,如果有些地方改动了,物业不知道,不但要改回来,而且保证金还不给退。我是一户型的两居,我想把客厅和厨房的隔断墙拆了,就是不知道到时候物业是否允许。这件事情是改之前就和物业说呢,还是先斩后奏。要是之前说,我怕物业不让改。之后改,怕物业不返回保证金。从没买过房,也没装修过,真是不明白呀。不知道其他亲临有没有相同想法的。如何操作?
作者: JINLIZI78    时间: 2012-10-24 09:20
一样不知道……
作者: 冈仁波齐    时间: 2012-10-24 09:28
之前最好有很好的沟通,承重墙一定不能拆,非承重墙应该没有问题吧
作者: dawenxi    时间: 2012-10-24 09:32
可以拆,大不了不退钱,1000多的事

而且物业让你复原也没有强制性,因为他们不是执法部门。

退一万步说,你拆也不影响主体结构,也不影响邻居,更跟物业利益八竿子打不着。
物业真没那闲情逸致去法院告你。
作者: 五味    时间: 2012-10-24 09:35
如果是承重墙,就不是钱的事了吧?
毕竟是我们盼了许久的家,还是觉得先问清是不是承重墙再动手   
如果不是承重墙,你愿意改就改,大不了不要那装修保证金,但如果是承重墙,还是留着别动了
作者: baby    时间: 2012-10-24 09:43
顶楼的拆了就拆了,大不了自己家的楼顶塌了
楼下就要慎重了,要是塌了可就不是一家的事了,呵呵
作者: 海淀草民    时间: 2012-10-24 09:43
开放式厨房
经常做饭的话
屋里油烟污染很厉害的
作者: rainthunder    时间: 2012-10-24 09:44
装修保证金,应该是几千元,厨房和客厅的墙可以肯定是非承重墙。
作者: wchlai    时间: 2012-10-24 10:01
冈仁波齐 发表于 2012-10-24 09:28
之前最好有很好的沟通,承重墙一定不能拆,非承重墙应该没有问题吧


作者: whpxjl    时间: 2012-10-24 10:24
拆了电视放哪?

作者: 青山    时间: 2012-10-24 10:59
非承重的可以拆
作者: 褚凤茹    时间: 2012-10-24 11:26
为了大家的安全还是不要拆了 原装的多好啊
作者: rainthunder    时间: 2012-10-24 13:25
褚凤茹 发表于 2012-10-24 11:26
为了大家的安全还是不要拆了 原装的多好啊

看到房子你就明白了,厨房很窄,客厅也很窄,拆掉了墙,至少视觉上看着都没那么窄了
作者: 雨霾风障    时间: 2012-10-24 13:47
拆了客厅可能会进油烟。各有利弊,都没错,就看每个人咋衡量了。
作者: 开心兔    时间: 2012-10-24 13:51
最好问清楚了,如果是承重墙,不光是保证金的事,还得恢复原状。
作者: 飞扬    时间: 2012-10-24 14:37

作者: 苗冬冬    时间: 2012-10-24 15:00
开放式厨房适合西餐
作者: citynuman    时间: 2012-10-24 17:15

作者: ccmit    时间: 2012-10-25 15:10
提前跟物业打报告
作者: leon0628    时间: 2012-10-25 15:22
一居还是两居?
作者: 小竹排    时间: 2013-11-30 22:09
本帖最后由 小竹排 于 2013-12-2 10:21 编辑

承重墙还有人琢磨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啧啧~~~~~~~



·一个案例(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0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9-29)

原告徐某,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顾某,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郁某,女,系被告顾某之妻。
   原告徐某与被告顾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涉案房屋改动的部位是否为承重墙进行鉴定。本案于2013年2月4日、9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郁某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顾某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均居住在某镇(某镇)某村2号房,原告住房为406室,被告住房为306室,原被告共同拥有该2号房的承重墙。2012年6月,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将承重墙敲掉,严重威胁原告的住房安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通过居委会等相关部门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恢复承重墙原状,被告不予理睬。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306室被破坏的承重墙(具体位置为:饭厅与客厅的隔墙、厨房间的东面墙)

被告顾某辩称:饭厅与客厅的隔墙确实已经敲掉了,但该墙是东西向的,不承重楼板,对房屋的影响不大;厨房间的东面墙其仅是打薄了一点,对房屋也没有多大影响。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松江区某镇某村2号房406室房屋的业主,被告系松江区某镇某村2号房306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业主。
   2012年6月,被告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对部分墙体进行了改动。2013年3月13日,本院至被告家中勘察,确认被告家中墙壁改变部位为:饭厅与客厅的隔墙被敲掉;客厅与阳台隔墙的窗户部分被敲掉;厨房、卫生间与饭厅的隔墙敲掉后向南移了30公分左右;原告同时认为被告将厨房间东墙、西墙打薄,但被告予以否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上述改动的墙体是否为承重墙进行鉴定。原告明确要求鉴定的部位为:一、客厅与餐厅的隔墙;二、厨房的东面墙、卫生间的西面墙。
   2013年8月28日,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系争房屋厨房的东面墙体已被打薄,该墙是承重墙;客厅与餐厅的隔墙已被拆除,该墙为承重墙体;卫生间的西面墙未改动。该院并指派郑海明出庭接受双方及本院质询。
  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被告对目前其墙体的现状是否会影响房屋整体安全存有疑问。鉴定人员答复称,承重墙不能被敲掉,承重墙敲掉后对房屋整体安全存在影响,在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影响较大,在常态下虽影响较小但也有影响。鉴定人员并称,客厅与餐厅隔墙以及厨房间的东面墙原先厚度均为240毫米。
以上事实,由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损害建筑物承重结构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本案中,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系争房屋内已被拆除的客厅与饭厅的隔墙、已被打薄的厨房间的东面墙,均属房屋承重墙体,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松江区某镇某村2号房306室房屋内已拆除的客厅与餐厅隔墙恢复;

二、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松江区某镇某村2号房306室房屋内已打薄的厨房间东面墙恢复(具体位置详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4中C、D区间与③的相交处、厚度为240毫米)。

  
  

作者: shanhouerxiao    时间: 2013-12-2 13:41
看到群里有人说,有邻居装修砸承重墙。如果是顶楼没什么事吧?要真没事的话,也考虑东下,结构能合理点。谁知道呢?
作者: coolcalm456    时间: 2013-12-2 13:58
我昨天刚办的装修手续
在第一栏---就是室内非承重墙,我直接就写把非承重墙拆除1m左右,物业也给办了装修手续呀
没说不行呀
说只要承重墙不拆就行
我觉得还是如实写
物业说 到时候要验收的
作者: 追求民主    时间: 2013-12-2 14:04
非承重墙可以拆,你看一下你的装修协议。如果协议里没有,你要去物业改一下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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