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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淀: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工作的通知(11.27) [打印本页]

作者: 山后    时间: 2015-11-27 17:54
标题: 海淀: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工作的通知(11.27)
来源:海淀房管局官网http://hdfgj.bjhd.gov.cn/zcfg_ne ... 0151127_1200749.htm
[2015-11-27]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

  为加快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住房困难,让备案家庭有更多选择住房的途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利用商品住房解决备案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要求,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工作,支持备案家庭自主购买商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购房货币补贴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请、先购后发、不购不发的原则。

  二、购房货币补贴对象

  海淀区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市级备案尚未配售且经过资格复核后仍符合本市现行准入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

  三、自主购房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自主购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房货币补贴:

  (一)在海淀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一套。

  (二)在海淀区范围以外自主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一套。

  利用购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性质不变。

  四、购房货币补贴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备案家庭购房货币补贴标准如下:配售一居室的家庭,每户25万元;配售两居室及以上的家庭,每户29万元。

  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购房货币补贴标准如下:配售一居室的家庭,每户19万元;配售两居室及以上的家庭,每户22万元。

  五、实施程序

  (一)购房货币补贴的申请及资格复核

  有购买住房意向的备案家庭凭身份证、备案通知单向原申请备案资格的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购房货币补贴申请,领取并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家庭定期复核表》及家庭收入、住房、资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街(镇)、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本市现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的家庭,可以享受购房货币补贴。

  (二)购房货币补贴的发放

  1.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自住型商品住房

  (1)资金发放。购房货币补贴家庭凭购房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银行卡,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购房货币补贴领取手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购房货币补贴家庭提交的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货币补贴拨付至购房货币补贴家庭的银行账户。

  (2)资金退回。购房货币补贴家庭退房的,应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证明。退房申请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全额退还到购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未全额退还到购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的,购房人不得再次申请购房货币补贴。

  2.购买存量住房

  购房货币补贴家庭凭购房人身份证、转移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银行卡,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购房货币补贴领取手续。

  六、监督管理

  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购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购房货币补贴资金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购房货币补贴资金,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申请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已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视同已保障,该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享受购房货币补贴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本通知由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海淀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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