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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主签名抵制物业公司收停车费一事的来龙去脉 [打印本页]
作者: jinxin15 时间: 2014-9-25 18:38
标题: 业主签名抵制物业公司收停车费一事的来龙去脉
本帖最后由 jinxin15 于 2014-9-25 21:07 编辑
业主签名抵制物业公司收停车费一事的来龙去脉
经过这一小段时间的参与,也了解到了不少情况。现在我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梳理一下,另外就现在各方面的表现和行为也做一下说明,方便大家看明白。
就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单方面的,在不能证明小区停车位所占道路的权属人是开发商,即首开集团(以下简称开发商)时,未与广大业主商量收费与价格,私自向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静态交通科申请办理了《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并向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文员会申请了停车场收费核准,获得批准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并取得了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蓝底白字停车收费牌,物业公示以上两个证件,并安置了两个停车收费牌,希望作为他们合法的收费证明,并在只取得了《备案证》,别的证件都没下来时就已经通知收费了。
对此,广大业主质疑它的这一证一表两块牌子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是怎么拿到的,所以联合签署了《关于凯盛家园“停车位收费管理”的业主联合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要求物业公示申报材料,一些业主还自发自愿地在小区各楼道电梯处张贴。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业主都没有看到这个声明,因为被物业派人撕掉了。大家试想一下,这个不是广告的广告,物业为什么会害怕呢,压根不让贴,就算贴了的也马上派人撕去,就怕更多的业主看见。目前声明已获得几百名业主的签名支持。 讲到这里还有个插曲:在张贴的过程中被物业保安发现了,保安不让贴,说大家贴的是广告,是非法的,起了冲突,双方都报了警,事后在警察的调解下,业主老实,给了该名物业人员1500元钱。这就是著名的9·12维权事件,详细情况请参看此网页:
http://www.shanhou.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4524&extra=page%3D1&page=1在获得了几百名业主签名支持的情况下,大家去找了物业,希望物业可以照着《声明》要求的内容在显眼处进行公示,物业郭毅经理答应在一周之内公示,因谈判时间在9月13日,一周即以9月20日23:59为截止期。期间和期后业主们纷纷去查看物业公示内容,仅从从物业公司内部公告栏上发现了其公示的内容,仅有《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大家记住,这个表是在物业要求交费以后才取得的),仅仅是孤零零的证件。
之后,签名业主发表了《凯盛家园业主要求公示“关于停车位收费管理”相关文件的联合声明(续)》(以下简称《声明(续)》),要求物业在自己发的《收取停车位费用的通知》到期日,即9月24日23:59之前,公示权属人及全部申报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过期不公示,就暂停收取停车费。
9月23日物业郭毅经理给多名业主打了电话,说定于周五开一次与业主的沟通会,就停车费一事商量。签名业主们就此事商议后一致决定给他进行书面答复,即《关于物业通知几名业主召开停车收费对话会的答复及意见》,并将材料交予物业前台。
9月24日,多名业主接到物业郭毅经理打来的电话,商量会议一事,但大家的意见都是一致的,即做到两个声明一个要求才可以商量,否则免谈。在此情况下,郭毅经理电话中口头答应会把签名业主们需要公示的材料放在物业前台,供小区所有业主查看。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名业主看见材料。
9月25日,业主们因为没有看到物业公示的内容,纷纷向海淀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拨打96181热线进行投诉,并获得受理,回复15个工作日内给答复。
可能至今也有好多人不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有些人要维权?大家试想一下,600个车位,按照物业所立停车牌,一个车位一个月150元,一年就是108万。交了钱,也是非固定停车位,大家先到先得,言外之意,你交了钱,回来晚了,车位被临时停车占满了,你照样得停大门外。大家别忘记,咱们还交那么多物业费呢,每平米2.29元,按照2000户每户平均面积69.5计算,物业所得物业费=2.29/平米*(79+60)/2平米*12个月=381.97万元,其中79和60是本小区所有户型二居和一居的大概面积,为了计算方便,这里就将2000户的面积全部取平均数。停车费和物业费是物业收入的大头,这两项就能达到489.97万元,这么大的数额,摊到个人头上可能不算多,合起来呢,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大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就算要交也要交的合情合理。想收我们的钱,就得让我们交的心服口服,满足我们对他公示权属证明和申报材料的要求。这个要求难道过分吗?
还有物业的人说维权的业主有自己的目的,有啥目的呢?我们维权成功了,你们是能分给我们这些签名业主一部分钱还是啥啊,分明是物业的人心虚了,不敢公示他的材料,也嫌签名业主妨碍他收费赚钱了。倒是经常帮助物业宣传不明不白的交费的人才值得大家去怀疑,就好比总有人劝你掏出兜里的钱一样,大家想想清楚吧,到底是谁有私心,有目的,一目了然。通过正常途径不损害别人利益的情况下获得一些利益也是大家能理解的,但是如果以危害别人利益为前提,那就是过街老鼠了,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得罪了近邻可不是什么好事。 请大家有时间就去物业公司前台处查看有无申报材料,物业的下班时间是20:00,大家下班也能去的。
附件1:《关于凯盛家园“停车位收费管理”的业主联合声明》
附件2:《凯盛家园业主要求公示“关于停车位收费管理”相关文件的联合声明(续)》
附件3:《关于物业通知几名业主召开停车收费对话会的答复及意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凯盛家园“停车位收费管理”的
业主联合声明
对于物业发通知车位收费问题,业主们意见是:
1.公示凯胜家园停车位(含地下停车场和小区外道路)土地使用权权属人(单位)名单。
2、公示想收费的物业单位欲收费车位上报物价局、房管局、建委、人防办、交通委等各主管部门的申请书、附件、附图、批件.
3.在公示上述材料的基础上,由土地使用权属人共商、制定小区停车位使用规划、管理细则、收费标准。本着用之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人的资源,取之有车业有偿士地使用费,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确定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单位(不排除自治收费管理选项)。
4.现物业公司有责任有义务.透明公示1、2内容.
5.公示后,相关权属人经讨论提出初步意见酝酿后,再逐步讨论收费问题。
6.本着谁的权属谁为主体当事人的原则办事,决不允许非权属人变相剝夺侵吞权属人权益的行为存在.
以上1.2项均需物业盖章并提供全部材料,保证业主的知情权。
(请所有业主联合签名,签名的形式在此QQ群另行通知:60815425)
附件2:
凯盛家园业主要求公示“关于停车位收费管理”
相关文件的联合声明(续)
温泉凯盛家园物业公司于 9月9 日在各楼楼道处张贴《收取停车位费用的通知》,并通过物业短信平台群发给各业主,公示期为15天,即在9月24日到期。由于物业公司单方面的定价、通知,引发了小区广大业主的质疑,在就此事商讨后发表了“联合声明"并贴于各楼楼道。9月13日周六上午10:00物业负责人郭毅就业主”联合声明”及时主动与现场业主在办公室沟通。沟通中诚恳表示:下周六( 9 月20 日)前按要求公示于众,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时至 9月20日业主小区内、楼道未发现公示,物业短信平台亦未告知公示地点,仅在物业公司内部的公告栏里贴上《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而没有提供之前承诺公示的权属人证明材料和所取得的证件及申报所有材料。
广大业主在此重申:
公示形式应与发《收取停车位费用的通知》一样,即利用物业短信平台及小区各楼楼道张贴两种有效形式,广而告之,避免网传无落款照片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就目前物业工作内容的不透明、不彻底,造成了业主更深的质疑,具体如下:
1)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无可非议,但何时收费、收费多少、费用去向、管理模式等事,应光明正大的取得相关权属人的同意意见后,逐步落实;中间发现问题后,及时取得权属人意见后修正;
2)土地使用权权属人问题未予公示易导致业主的深度误解,应尽快公示;
3)凯盛家园土地权属为国有,业主为依法租用土地使用权70年,是期间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之一;
4)现状土地上的道路、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属权属人共有;
5)由权属人财物产生的用益物权归权属人;
6)任何利用权属人共有财物的单位行为,要通过光明正大、透明合法的正当途径平等合理协商;在与权属人反复协商基础上,依法取得同意的前题下,启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过小区内有效沟通平台,公示所有资料保证权属人的知情权。公示一个月后,确认当事人无疑后按双方约定履行,并承担责任义务;
7)利用业主收房交钥匙的特定时段捆绑签署的协议,有失公允,其有效性有必要再次确认,不排除业主提起司法诉讼;
8)小区配套车位非公共停车场,不能排除当事人自主管理选项;
9)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的申报材料附件属公示内容,应完整地提供,除此之外需要强调的是物业办理相关证件所提供的业主意见书中的代表人员资格、所代表范围应有相应小区业主认定的可信程序证明,避免让业主产生人为导演“业主意见书”出台的概念,损害企业与“代表”形象,丧失“业主意见书“的代表性、真实性。
针对目前物业公司公示的现状,我们作出要求如下:
1.请于物业公司自己发的《收取停车位费用的通知》到期日,即9月24日23:59之前,继续用有效公示方式,公示权属人及全部相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2. 公示《业主意见书》,未有真实有效的业主意见书前,即刻停止收费行为,并退还己交费业主的停车款;
3.业主如发现有人为导演制造《业主意见书》的行为,收取的费用,除退还交款业主的费用,同时按交款额日1%的利息,支付业主,以视对不当手法获取收费的处罚。
签名业主
2014年9月21日
附件3:
关于物业通知几名业主召开停车收费对话会的答复及意见
宝景物业温泉凯盛家园项目负责人郭经理:我们温泉凯盛家园业主得知消息,宝景物业计划于9月26日(本周五)召开业主与物业的沟通会,并给几位业主打电话通知此事,这几位业主在与所有签名声明的几百名业主说明后,大家一致商定如下:1、物业如果有诚意,应当正大光明地利用物业的短信平台通知所有业主参加此次的协调说明会,时间定在周六,具体几点可以由你们物业定;2、我们需要明确代表政府参会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我们要求至少是分管的副镇长;3、我们重申我们的要求:按照声明和声明续的要求公示全部内容,不公示就即刻暂停收费。
签名业主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25 19:04
本帖最后由 京欣6号 于 2014-9-25 19:17 编辑
完全支持!写的真好,有理有据,小区里真是藏龙卧虎啊,打算给法制晚报打电话,借助媒体造势也许有用~~~
作者: 镇邪委员 时间: 2014-9-25 19:29
赞 合理合法地争取权益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19:40
了无新意,处处曲解,为赋新词强说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个头三天就见着了,又在传谣。
都懒得说你了。
有兴趣来物业吧,你可以一边说一边发帖,一个字别落,来个现场直播多好,哈哈。
谁说业主是弱势,这话语权,杠杠的!
可惜没用,法规就是法规,戳穿谣言的最好办法就是晒在阳光下。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19:47
就一句,非固定车位和不保证有车位是一个概念吗?
哦,车位不固定就代表不保证有车位?什么逻辑啊这是。
作者: 巴渝甲克 时间: 2014-9-25 19:55
谢谢,终于清楚签名之后发生的事情发展态势了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19:55
真特么逗,强加一堆无中生有,不知所云条件,不满足就来一个免谈,还来一个物业不配合,到底想不想沟通,谁在人为设置障碍?法律法规,这是双方沟通唯一的共同的依据,无视这个,一切的沟通都是自说自话,动机都值得怀疑。在这儿打嘴架挺好。
作者: 巴渝甲克 时间: 2014-9-25 19:56
KSJY 发表于 2014-9-25 19:40
了无新意,处处曲解,为赋新词强说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个头三天就见着了,又在传谣。
都懒得说你了。 ...
老兄,是哪部法律的哪条法规呢?指出来呀,都盼你一天了
给个链接也行呀
你不说出来,大家怎么服气呢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25 19:57
哈哈,感觉楼主是学法律的,KSJY 你学着点,别胡搅蛮缠!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0:02
巴渝甲克 发表于 2014-9-25 19:56
老兄,是哪部法律的哪条法规呢?指出来呀,都盼你一天了
给个链接也行呀
你不说出来,大家怎么服气呢 ...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25 20:05
KSJY你就一句要收车位租金就露馅啦,地上车位权属是你家物业的吗?肯定不是啦!不是你的你租个大头鬼呀?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0:08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19:57
哈哈,感觉楼主是学法律的,KSJY 你学着点,别胡搅蛮缠!
既然他不客观,也怨不得别人。
还学法律的,你别折腾他了。
你问问他“非固定车位”和“不保证有车位”是一个概念吗,这都不懂还喷?物业什么时候说过不保证有车位了,说的是肯定有车位让你们停,但不能保证有固定位置的,懂不?这儿瞎搅合吗不是
您不会也不明白吧。跟他都没法在一个层次上对话,就犯这种自以为是的,完全不接地气。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0:11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20:05
KSJY你就一句要收车位租金就露馅啦,地上车位权属是你家物业的吗?肯定不是啦!不是你的你租个大头鬼呀?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你能好好看看嘛,什么叫以出租的方式处分给业主?
你有什么依据你也拿出来说话。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0:13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20:05
KSJY你就一句要收车位租金就露馅啦,地上车位权属是你家物业的吗?肯定不是啦!不是你的你租个大头鬼呀?
而且还是全体业主签字委托物业实施管理的,这个你去看合同。你觉得物业还有必要征集你们的签字吗?
作者: 欣赏美丽风景 时间: 2014-9-25 20:15
支持楼主,这个物业的确很是让人失望,就拿上庄来说,比凯盛就强多了。
PS:你这个KSJY,甭管你那方神人,也不用这么急呀,不做亏心事还怕鬼敲门?!。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0:22
欣赏美丽风景 发表于 2014-9-25 20:15
支持楼主,这个物业的确很是让人失望,就拿上庄来说,比凯盛就强多了。
PS:你这个KSJY,甭管你那方神人 ...
现在没人回答问题,我出示了法律法规,又被无视了看来。正常,因为有的人根本不在乎应该是什么。
也怕也不怕。
不怕的是我有法律法规,照章办事,问心无愧。
怕的是网络世界,互联网思维下,正常话语权的丧失,真是没做亏心事也怕鬼叫门啊,有些事被某些人刻意的重复一百遍后,没有的事儿就变成有这么回事儿了。
作者: 欣赏美丽风景 时间: 2014-9-25 20:25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0:22
现在没人回答问题,我出示了法律法规,又被无视了看来。正常,因为有的人根本不在乎应该是什么。
也怕也 ...
你不怕?!不怕的话就没必要在这非官方渠道解释了,貌似你很热心呀!这点你早该下班了吧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25 20:25
KSJY 我认为是你没看懂,或断章取义的看。比如地下车位,开发商拥有产权当然可以租。但是地上车位 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情况,应该属于业主共有。至少业主拥有部分使用权益,物业只是保管车辆收取管理费,谈何车位租金?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0:27
欣赏美丽风景 发表于 2014-9-25 20:15
支持楼主,这个物业的确很是让人失望,就拿上庄来说,比凯盛就强多了。
PS:你这个KSJY,甭管你那方神人 ...
物业做的不到的地方,反映,投诉,举报的渠道有的是,该怎么办怎么办。
但别把事儿都搅合在一块儿说,一码归一码。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0:33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20:35 编辑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20:25
KSJY 我认为是你没看懂,或断章取义的看。比如地下车位,开发商拥有产权当然可以租。但是地上车位 属占用业 ...
地上车位按物权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分成两种性质。
一是按比例配置的(咱们是3:1)规划车位,规划许可证、附图及批准文件里载明的车位,这个不能占用业主道路,和其它场地,占的这个地原始设计就是规划用于停车的;
二是非规划车位,这个是在任何建设文件里找不到的,就是司法解释里说的在规划车位以外增设的车位,什么叫增设?你懂得。
这个咱小区院里暂时没有,你看有吗?占路了?占广场了?占绿地了?没有吧。
作者: 唯心逍遥 时间: 2014-9-25 20:34
本帖最后由 唯心逍遥 于 2014-9-25 20:41 编辑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0:13
而且还是全体业主签字委托物业实施管理的,这个你去看合同。你觉得物业还有必要征集你们的签字吗?
你13楼和14楼的说法互相冲突了
13楼是使用权-也就是产权
14楼是管理权
如果13楼按“出租”的方式确定了产权归属,根本用不到14楼的补充协议委托物业管理的签字
正因为KFS自己没有产权,才需要通过补充协议,让“业主同意委托物业管理”,而不是“业主同意KFS委托物业管理”
“委托”的主体已经很明确的表示了产权的归属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0:43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20:51 编辑
唯心逍遥 发表于 2014-9-25 20:34
你13楼和14楼的说法互相冲突了
13楼是使用权-也就是产权
14楼是管理权
确定了产权归属,管理权也得说清楚啊。这是两码事儿。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是俩个概念啊,就算含在租金里,那也是两种性质的收入。
一个是场地资源,一个是劳务输出,不矛盾啊,都得说清楚啊。
13楼说的是我来出租,14楼进一步说明我还要管理,即说明我没打算把管理外包,我自己管。
规划车位开发商并没有分摊,这个证据市政管委已经要求开发商出示了,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所以按司法解释,开发建设单位是有权处分的,包括出租。授予物业执行那是开发商自己的事儿,和别人无关,同时,物业还要担负起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作者: gggggj 时间: 2014-9-25 20:45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0:13
而且还是全体业主签字委托物业实施管理的,这个你去看合同。你觉得物业还有必要征集你们的签字吗?
即便委托你来管理,也不是让你来经营的,即便委托你来经营,收入也非你
能独吞的,你得的也只是管理费用,其余的还是归业主所有。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0:54
gggggj 发表于 2014-9-25 20:45
即便委托你来管理,也不是让你来经营的,即便委托你来经营,收入也非你
能独吞的,你得的也只是管理费用 ...
经营不经营与业主无关,所以无所谓委托不委托
你说的是那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非规划车位,扣除管理成本费用及税费后的利润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分配事宜。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0:55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20:56 编辑
什么乱七八糟的,糊涂了,删什么贴?谁删帖了?谁威胁楼主了?楼主你咋了?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25 20:56
KSJY 你还是没有说清楚地上车位的产权归属啊?3:1也好,5:1也好,都在房款里面。按我的理解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小区地上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
作者: 唯心逍遥 时间: 2014-9-25 20:59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0:43
确定了产权归属,管理权也得说清楚啊。这是两码事儿。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是俩个概念啊,就算含在租金里, ...
合同的正文里没有明确说是采用了“出租”的方式
补充协议里也没有写是“出租”的方式,只是委托管理
没有计入分摊,不代表KFS拥有产权,这是两个感念
有产权的话,KFS要出示独立产权证
作者: 缘来无恙 时间: 2014-9-25 21:00
物业代言人,有这功夫跟业主来呛茬儿,不如尽快拿出能证明你们合法合理办理停车场的资料展示给大家,有理有据地说话,不比乱嚷嚷强。郭经理说东西太多,不能贴墙公示,要放前台。目前还没有业主说看到。不然拍个照片发个电子版的到这里,大家可以帮着转发,让更多的人看到。
作者: jinxin15 时间: 2014-9-25 21:02
本帖最后由 jinxin15 于 2014-9-25 21:03 编辑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任何人来说,不管你怎么做,都要能接受别人的质疑,这是做人最基本的,不管是人还是企业,都是如此。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1:02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21:05 编辑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20:56
KSJY 你还是没有说清楚地上车位的产权归属啊?3:1也好,5:1也好,都在房款里面。按我的理解从物权法的角度 ...
物权法里没有直接写明地上规划车位权属是谁的,写的是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通过出售、出租的方式约定。
所以要你看司法解释,什么叫"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这也就是物权法74条说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就是说规划车位的占地原始规划就是停车用的,和占路,占其它场地增设的车位不是一个性质,您想,你要占路,占绿地划车位,那肯定业主共有,为什么,因为那些都分摊了。而规划车位并未分摊,这个据我所知交通委让建设单位出示过证据,没有问题。
作者: 唯心逍遥 时间: 2014-9-25 21:07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1:02
物权法里没有直接写明地上规划车位权属是谁的,写的是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通过出售、出租的方式约定。
...
通过出售、出租的方式约定
合同里约定是出租了,还是补充协议里约定是出租了?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1:13
唯心逍遥 发表于 2014-9-25 20:59
合同的正文里没有明确说是采用了“出租”的方式
补充协议里也没有写是“出租”的方式,只是委托管理
没 ...
我理解,这部分土地是不计入分摊的,您的土地使用权证里是没有这部分的,但征地费用是开发商出的。
但是,道路,绿地就不然了,是分摊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出卖人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您怎么理解,哈哈哈哈。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1:23
因为各地情况不同,物权法不便做明确统一的规定,所以把权属问题采用出售、出租、赠与的形式由当事人约定。就是说,卖给你了,送给你了,就是你的。租给你的,就不是你的。很清晰的说明,怎么能说没说清呢,法律的意思是从其约定,这有什么问题吗?而且这个事儿物权法和司法解释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是有法可依的。
认证,好啊,《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商有啊。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1:26
jinxin15 发表于 2014-9-25 21:02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任何人来说,不管你怎么做,都要能接受别人的质疑,这是做人最基本的,不管是人还 ...
不可能让所有群众都满意,再好的法律也如是。
但无视法律肯定是绝大多数人都不满意的。
现行法律是两方沟通的基础,否则沟通无意义,鸡同鸭讲。
具体的我前边已经贴了。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1:35
唯心逍遥 发表于 2014-9-25 21:07
通过出售、出租的方式约定
合同里约定是出租了,还是补充协议里约定是出租了?
那也就是说由开发商处分是合法的。
第一,法律明确了。双方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双方没约定?那法律有规定。
法律没规定的情况下才看双方约定呢,对不。
第二,补充协议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第六条第二款——“甲方同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车位实施管理并提供停车服务,具体事宜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署《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书》。”
作者: 等待等待等待 时间: 2014-9-25 21:44
支持楼主,维护业主权益,需要大家行动起来,不要在让楼主一个人战斗了
作者: 等待等待等待 时间: 2014-9-25 21:46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0:13
而且还是全体业主签字委托物业实施管理的,这个你去看合同。你觉得物业还有必要征集你们的签字吗?
原来物业觉得业主的签字根本不值得一提,难怪如此嚣张。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25 21:47
对了!只能叫停车管理服务费,不能叫车位租金。而且,你这个服务费还得跟业主委员会协商后才行,也不是想怎么收就怎么收的。
作者: wawawa2 时间: 2014-9-25 21:47
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
作者: wawawa2 时间: 2014-9-25 21:49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1:13
我理解,这部分土地是不计入分摊的,您的土地使用权证里是没有这部分的,但征地费用是开发商出的。
但是 ...
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25 21:55
我咋感觉KSJY 不是物业的呢?感觉像是一个交了停车费的业主,算了,以后我不跟您辩论了!886~~~
作者: 玉草 时间: 2014-9-25 21:56
写的实在太好了,我们要求的就是公开,公正,透明操作。强烈支持!!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1:57
唯心逍遥和京欣6号,一并回答:
规划车位的土地能不能发证,这个你要问国土局,咱都别乱讲。我只能告诉你业主地证儿里分摊的占地面积里无此部分。
如果像你们说的,都一并转让了,那还分什么规划车位,什么增设的非规划车位干嘛,直接写全都业主共有不完了,干嘛还多此一举的说什么出售、出租等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呢?
难道起草物权法的都成傻瓜了么?这么明白的事儿不知道?国家能容许你开发商把车位卖二回?忒逗了吧。
说一千道一万,非规划车位,业主共有,
规划车位,开发商就依法有权处分,这个认识没有,就成了矫情和扯淡了。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1:59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21:55
我咋感觉KSJY 不是物业的呢?感觉像是一个交了停车费的业主,算了,以后我不跟您辩论了!886~~~
我是谁不重要。该辩要辩。
慢走。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2:05
等待等待等待 发表于 2014-9-25 21:46
原来物业觉得业主的签字根本不值得一提,难怪如此嚣张。
这可是你说的。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2:08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21:47
对了!只能叫停车管理服务费,不能叫车位租金。而且,你这个服务费还得跟业主委员会协商后才行,也不是想怎 ...
你怎么还是弄不清规划车位和非规划车位权属的不同呢,很难理解吗?
两个法律文件都说得那么清楚了。
人家发的蓝牌子可写的“长期包租”
戳了两天了吧,自己看看去。
作者: 巴渝甲克 时间: 2014-9-25 22:16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0:33
地上车位按物权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分成两种性质。
一是按比例配置的(咱们是3:1)规划车位,规划许可证、 ...
很欣慰呀,终于就法律层面进行讨论了
作者: wawawa2 时间: 2014-9-25 22:26
还是没回答我的问题,这是物业辩论的前提: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
作者: ftp11 时间: 2014-9-25 22:29
楼主太强了,支持,坚决不缴费,抵制物业
作者: wawawa2 时间: 2014-9-25 22:42
姑且不论谁是谁非,就物业这种做事的态度,已经让我彻底失望了,我实在再找不出来继续交物业费的理由了。作为一个服务方,遇到问题不是积极配合澄清,而是耀武扬威,拿着鸡毛当令箭
作者: 人人 时间: 2014-9-26 07:25
严重支持!!!!
作者: 山后后山 时间: 2014-9-26 07:31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19:57
哈哈,感觉楼主是学法律的,KSJY 你学着点,别胡搅蛮缠!
真是激化了矛盾,业主闹起来,你看政府治谁?! “新常态”不在你们这一边。
作者: xlx981401 时间: 2014-9-26 08:49
强烈支持楼主!垃圾物业,啥时能换掉!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26 08:50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2:08
你怎么还是弄不清规划车位和非规划车位权属的不同呢,很难理解吗?
两个法律文件都说得那么清楚了。
人 ...
不难理解,可我说中南海是我们家的你信吗?你得拿出权属凭据来,规划得有规划许可证,相关的确权证书文件手续都得亮出来给大伙看看吧?不能在地上划个线就说是规划吧?对了,你说到规划,小区露天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被出租给外面商户卖啥字画瓷器五的,这个地不属于规划吧?相关租金也都被物业“咪西”了吧?
作者: SBGRBQ 时间: 2014-9-26 09:03
既然走了政府的渠道,就等政府的答复再确定下一步该如何做,何必争论……
政府渠道受理了,本身说明这件事就是争议……
可以锁帖了
作者: NB 时间: 2014-9-26 09:29
本帖最后由 NB 于 2014-9-26 09:31 编辑
这件事来龙去脉,楼主描述的很清晰,表示支持!
这件事的操作过程,业主的诉求表达很清楚,就是要公开透明;物业独断的态度也很鲜明,联名签字没用该收费还得收。咱们想把这件事情说清楚,双方协商出结果,但好像有些人不领情,拿着鸡毛当令箭。
向上级部门反映?或许时间拖得有些长,可能那个时候咱们的激情都没磨没了,这应该就是物业的策略。
作为懂得维权的新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我们不会容忍,我们积极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论坛中有广大业主,也有物业代表,都是想让咱们的家园更加美好(姑且这么看待物业吧)。现在大部分业主对这件事情提出了异议,就说明这件事情有很大的问题,问题出在哪里?答案是沟通,物业与业主间的沟通。我认为物业就应该拿出积极的态度给大家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在这里“矫情”,在这里奉劝物业代表同志,清醒一点吧!否则这件事情,或许会越闹越大,就别说在人民网曝光了,物业与业主的对立情绪或越来越激烈,物业以后的工作会越来越难开展,清醒一点吧!
作者: 木云 时间: 2014-9-26 10:22
嗯,有理有利有节地维护我们合法权益。非常支持。
作者: 我爱小宝 时间: 2014-9-26 10:31
支持并钦佩楼主。
作者: tongzhouwangshi 时间: 2014-9-26 10:37
KSJY 发表于 2014-9-25 19:40
了无新意,处处曲解,为赋新词强说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个头三天就见着了,又在传谣。
都懒得说你了。 ...
了无新意,答非所问。
1、广大业主要求的是公示目前车位的权属资料。所有权是开发商由物业代管的,可以由开发商说了算。所有权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物业说了不算,必须由业主说了算。你是一直回避关键问题,说话东拉西扯的。
2、对于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的,物业搞这个不固定车位方式,还有个主要问题:发改委批的蓝牌也说明,除了固定缴费的,按时计价临时缴费的也是可以小区的。到时候近来很多车小区内没地了,但是还有固定缴费的没进来,物业是怎么做的预案,怎么保证固定缴费车主的利益。
作者: foreverumxiao 时间: 2014-9-26 10:42
巴渝甲克 发表于 2014-9-25 19:56
老兄,是哪部法律的哪条法规呢?指出来呀,都盼你一天了
给个链接也行呀
你不说出来,大家怎么服气呢 ...
没人扔个骨头给ksjy?哈哈
作者: daydream555 时间: 2014-9-26 10:49
强烈支持楼主!垃圾物业,啥时能换掉!强烈支持楼主!垃圾物业,啥时能换掉!强烈支持楼主!垃圾物业,啥时能换掉!强烈支持楼主!垃圾物业,啥时能换掉!
作者: 加糖苦咖啡 时间: 2014-9-26 11:27
我期待物业一哥,给回答下,规划车位有哪些,是否地上的都是规划车位,把证据亮出来,如果不敢的话,那就是避重就轻,胡搅蛮缠了!
作者: lhy2112 时间: 2014-9-26 11:37
苦咖啡一如既往的热心,从装修开始,感谢
作者: 蓝色梦幻 时间: 2014-9-26 13:04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1:02
物权法里没有直接写明地上规划车位权属是谁的,写的是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通过出售、出租的方式约定。
...
认证不认人,我支持。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交通委让建设单位出示过证据是因为有疑惑。现在有没有人能查到/提供这个证据给业主?出示过证据后,交通委的答复是什么,有人知道吗?如果产权是开发商所属,我不相信同属首开的物业拿不出来东西来证明。如果拿不出来,要么是他手里没有,要么压根儿就是业主的,要么就是无端在这里搅混水。
不要老在这里讲法律,法律讲究证据,业主想看的也是证据,物业不能出示还是不敢出示呢?是有什么问题不对吗?
作者: filial 时间: 2014-9-26 13:13
你们物业车请不要停在小区里
作者: 温馨小家 时间: 2014-9-26 13:17
佩服这样的好邻居,正当维权,支持!
作者: 手电筒 时间: 2014-9-26 13:27
支持楼主,继续维权。
作者: 政治体制要改革 时间: 2014-9-26 18:38
感觉“KSJY"这个人很有问题,你要是代表物业就客观的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说一些趾高气扬的话来激化业主和物业的矛盾,你要是业主,那你的立场就很有问题,直接去和物业沟通啊,在这里和咱们业主争个什么劲儿啊。
作者: 我想有个窝 时间: 2014-9-27 07:43
支持楼主,物业的收费凭证是怎么得来的?可到发证机关查询,所提交资料真假?
作者: 我想有个窝 时间: 2014-9-27 07:46
我们现在租房水区,地下停车一年3000,地上说是不让停,只要进门时报出楼号,门牌号,就可以进,根本不收费。
作者: max99999 时间: 2014-9-27 08:30
感觉物业为了收钱真的很用心,之前有人号称“刑满释放人员”,现在又有了个KSJY混入业主论坛发声,要是干正经工作有这么一半认真,业主们还闹腾啥啊!
作者: 等待 时间: 2014-9-27 22:47
这个物业真操蛋
作者: NB 时间: 2014-9-2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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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山 时间: 2014-9-28 16:30
赶紧成立业主大会,换掉物业就彻底解决问题了.
作者: 豆汁儿 时间: 2014-9-30 10:01
而且还是全体业主签字委托物业实施管理的,这个你去看合同。你觉得物业还有必要征集你们的签字吗?
KSTY请记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不要忘乎所以,不拿业主当回事。
作者: 大宝天天见 时间: 2014-9-30 10:51
支持维权,不交停车费。物业再操蛋,物业费也不交了!
作者: 手电筒 时间: 2014-10-26 22:07
好贴要顶起来
作者: rsrmjin 时间: 2014-10-28 13:43
顶起来,支持楼主。
作者: 西北牛 时间: 2014-10-29 21:12
顶起,坚决支持维权!!!
作者: shan_hou 时间: 2014-10-29 21:32
豆汁儿 发表于 2014-9-30 10:01
而且还是全体业主签字委托物业实施管理的,这个你去看合同。你觉得物业还有必要征集你们的签字吗?
KSTY请 ...
+10086...............
作者: 手电筒 时间: 2014-11-1 21:51
顶起来。。。
作者: benjamin 时间: 2014-11-7 15:05
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
作者: 柳儿 时间: 2014-11-8 23:20
业主不能成为物业特别是个别贪心头头们、捞取不义之财的----提款机
作者: 3075 时间: 2014-11-8 23:28
大宝天天见 发表于 2014-9-30 10:51
支持维权,不交停车费。物业再操蛋,物业费也不交了!
物业费总不能抢吧
作者: 向往阳光 时间: 2014-11-12 10:50
支持楼主!维权到底!!!
作者: 常不在家 时间: 2014-11-12 16:21
支持业主维护正当权益,反对物业乱收费!
作者: wkele 时间: 2014-11-13 19:03
抓紧成立业主委员会!!!换掉现在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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