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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营业执照都不行——— [打印本页]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09:45
标题: ———有营业执照都不行———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10:13 编辑

您开个公司,按工商管理法规规定您得把营业执照挂墙上明示给顾客接受监督,但没听说过还必须得向顾客公示您取得营业执照的过程的,要有人因为这个跑店里给您捣乱,您是不是得给他轰出去,这不无理取闹嘛。

归根结底,其实哪儿是什么公式不公示的问题,不还是觉得对权属有疑惑吗。
(有其他居心和目的的,大家都懂,也都知道谁是谁,这里暂且不提,大家都留点儿面子)
不还是觉得物业串通若干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合起伙儿来蒙大家,是不是,别说我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你说你们有没有这念头。

权属,其实这个物权法和最高院的解释说得再清楚不过了。您静下心来踏踏实实过一遍法律怎么说的。
什么叫“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什么叫“配置比例”
什么叫“规划车位”,什么叫“规划外车位”
什么叫“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这些东西白纸黑字都贴那儿好几个星期了,谁仔细看了。全国人大和最高院都入不了您法眼?哈哈。
您再看看合同里咱们是怎么签的,别说您对车位管理没授过权啊,别说没告诉您车位的收费标准啊。
什么?格式合同,强迫您签的?呵呵,好,您的意思是合同里有欺诈,那您举证吧,哪儿欺诈您了,哄骗您了,哪条是违法的。

再说,这里是北京,眼皮子底下,
谁敢胡来,还合伙儿胡来,还拉着政府主管部门合伙儿胡来,您脑子没事儿吧,啥年月了,让阴谋论给洗了脑了吧。哪个企业在北京敢这么干,不找死呢嘛。
凯盛能人辈出,连个小区名称都能把政府核准的给变了,这能量小么?
您说物业没事儿闲的惹大伙儿干嘛,图何许的呢,真干腻了,不想干了?

还有,您在小区发现什么服务不到位,不达标的地方了,照个照片贴上来,广而告之,物业肯定欢迎,没有大家的监督物业也不能进步不是,只要您拍的那些是事实。可有些人不然,不搞这些,非弄个作废的、讨论稿、咱小区不适用的之类的红头法规文件在网上叫卖扇呼,其实我觉得您能找到这个作废的,您就一定能找到那个正式生效的,是不是,呵呵。
但这事儿性质就不一样了,政策法规那是严肃的事情,您这做法合适吗,我觉得不但不合适,已经快不合法了。真不懂?那不能够!您是懂得太多了我看。

最后对极极个别的人说两句,见又有人提到堵门,又快见到堵门了,呵呵,理直气壮你堵什么门儿啊,您堵谁的门儿呢,你要合法合理合规你堵门儿干嘛,反之,合法合理合规的会怕你堵门儿?开场容易,那收场呢?还是那句话,谁跟谁都不是头一次打交道,大家心里明镜儿似的,和气生财,做人得局气。







作者: addcplus    时间: 2014-9-25 10:06
先不管内容正确如何,敢表明态度、陈述理由,那就离获得更多人理解更进了一步
作者: wawawa2    时间: 2014-9-25 12:47
貌似说的理直气壮。。。。。。
如果你申请的是马路边停车场的营业执照,凯盛的业主肯定不会要求查你申请的材料。你这营业执照经营地点占用业主的地方,难道办理营业执照去收费不需要业主同意吗?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附加协议,但是附加协议也只是说授权管理,没有提及授权收费,这个貌似是违背物权法的。物权法要求业主明确同意收费且公示无异议。
综上所述,这帖子是个伪命题
作者: wawawa2    时间: 2014-9-25 12:48
结论只有一个,物业想钱想疯了,但是凯盛里住的都是贫苦百姓,没那么多血汗钱
作者: gggggj    时间: 2014-9-25 13:01
楼主先去学法--------

再来以物业口吻说话----

以免让物业吃挂落儿----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13:46
wawawa2 发表于 2014-9-25 12:48
结论只有一个,物业想钱想疯了,但是凯盛里住的都是贫苦百姓,没那么多血汗钱

员工更穷。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13:48
wawawa2 发表于 2014-9-25 12:47
貌似说的理直气壮。。。。。。
如果你申请的是马路边停车场的营业执照,凯盛的业主肯定不会要求查你申请的 ...

NONONO,占的可不是业主的地方哦,不是我说的,物权法和最高法说的。
是规划车位,还是非规划车位,可不同哦。您先去了解一下吧。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13:49
gggggj 发表于 2014-9-25 13:01
楼主先去学法--------

再来以物业口吻说话----

74条呢,找出来啊。
作者: 翅膀999    时间: 2014-9-25 13:51
谁批准的谁失职,公民有检举和帮助更正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 joyking2012    时间: 2014-9-25 13:53
物业还没想清楚自己的定位,是过于服自务利型还是服务业主型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14:04
翅膀999 发表于 2014-9-25 13:51
谁批准的谁失职,公民有检举和帮助更正的权利和义务

没法律依据谁干批啊,北京就咱温泉一个小区批了?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14:05
joyking2012 发表于 2014-9-25 13:53
物业还没想清楚自己的定位,是过于服自务利型还是服务业主型

好像业主们也在大谈权利而刻意回避义务
作者: NB    时间: 2014-9-25 14:16
本帖最后由 NB 于 2014-9-25 14:23 编辑

业主的车辆总共有多少,现有车位有多少,这些应该都有记录可以查到。
现有的道路或者空间,可以创造多少空间提供给车位,这些需要计算才可以的出来。
小区现有的道路和出入口只有一个,这个是不利于停车的,能不能规划成单行道,再开一个出口,比如:南边的口是入口、北边的是出口,入口只能进车、出口只能出车,这样大家的车流一个方向,就可以节省更多的空间,更利于停车了。
我朋友的小区,人口密度比咱们小区的还要大、车辆更多,但是小区里的停车位却有的放失、规划合理,就是单行线,该设置道钉的有道钉、有地锁和挡车器的也设置、部分路还有护栏,整个小区的停车一点都不显得凌乱。
小区是大家的,矛盾肯定会有,但是办法肯定比困难多,我想大家齐心协力肯定能解决这个停车问题。北京有多少小区,因为停车问题轰走物业的,物业应该心里最清楚。在此也给物业提个醒,希望牵个头,给业主争取最大的便利,该投入的还得投入(物业不是一锤子买卖,长期运行才会取得收益)。比如:现有的保安,只有东边市政路上一个(撇开物业是否有权利在市政道路设置岗亭和道闸),这个明显是为了省钱,可以多开些口子多安排点保安,业主出行会更方便;路上画上车行导线,让车尽量靠右行驶,增加出行安全性,尤其是一区入口的位置老感觉出入有危险,双车道之间可以增加护栏应该会减少安全隐患。
等等措施,都可以让咱们小区更加美好,大家生活更加舒心,大家说是不是?
作者: marlson2013214    时间: 2014-9-25 14:51
动不动就拿物权法,好像真懂似的,能大过违法么???物权法讲的首先是合法,权属都没认清,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上投资,你觉得还占理呢?用句北京话叫“矫情”!
作者: 海淀草民    时间: 2014-9-25 15:35
KSJY 发表于 2014-9-25 13:46
员工更穷。

物业员工的穷富和业主没有一毛钱关系吧!

物业员工穷,就想从业主手里捞钱吗?

业主手里的钱宁可拿去买狗粮喂流浪狗,也不会平白无故的给物业员工呀...
作者: wawawa2    时间: 2014-9-25 15:39
KSJY 发表于 2014-9-25 13:48
NONONO,占的可不是业主的地方哦,不是我说的,物权法和最高法说的。
是规划车位,还是非规划车位,可不 ...

规划车位是从小区地块建设之前就需要政府审批的,有完整的规划,如果真是规划内车位,请出示规划审批文件和图纸,也可以堵住悠悠之口了。如果没有证据,只能说明车位占用了业主公用区域。
作者: whwwxx    时间: 2014-9-25 16:18
别的服务不知道,我家楼道从未打扫,租房老小区,一周还能看到几次清扫楼道,用水拖楼道,按时清洁电梯。公租房装修,不通知试水,反正公租房是说这个应物业通知,他们本身没业主联系方式。别的还没敢劳烦物业,不予置评。
敢回应就好,按事实说话
作者: xiamingjun2001    时间: 2014-9-25 16:30
仔细看了看合同,还真别说,地上停车位还真属于全体业主的。
作者: ●o伊    时间: 2014-9-25 16:55
这位操着一口京片子的北京大哥或大爷,您最近如雨后春笋般突然出现,物业犹如您再生父母般,您护犊子一样的护着,您难道就是传说中的劳改释放人员被物业招去再就业从了良当了水军?
作者: ●o伊    时间: 2014-9-25 16:58
KSJY 发表于 2014-9-25 13:46
员工更穷。

瞧瞧,泄漏天机了吧,你说你们物业员工不好好干分内的事,没事来论坛穿个马甲当个水军有啥意思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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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2:43
xiamingjun2001 发表于 2014-9-25 16:30
仔细看了看合同,还真别说,地上停车位还真属于全体业主的。

非规划车位属于,规划车位不属于。
您看哪儿去了
作者: wawawa2    时间: 2014-9-25 22:44
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请物业出示证明材料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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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2:51
whwwxx 发表于 2014-9-25 16:18
别的服务不知道,我家楼道从未打扫,租房老小区,一周还能看到几次清扫楼道,用水拖楼道,按时清洁电梯。公 ...

试水都通知。现在小区就是大工地,公租房装修完会好一些。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25 22:58
marlson2013214 发表于 2014-9-25 14:51
动不动就拿物权法,好像真懂似的,能大过违法么???物权法讲的首先是合法,权属都没认清,在业主共有的土 ...

哈哈,估计是天天跟德彪斗惯了。
北京人?那就好沟通。
物权法最重要讲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尤其是74条。
什么是专有,什么是共有,确实要搞清楚。但有时物权法也是原则性的,毕竟要照顾全国各地,所以还要看司法解释。非规划车位——即在规划车位以外增设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规划车位——由开发商处置,可以卖,可以租,可以送,以这三种方式确定权属。OK?不是我瞎说的啊,白纸黑字。
作者: wawawa2    时间: 2014-9-25 23:13
KSJY始终不敢正视我的问题,只会拿一个不成立的假设装蒜,没有和他辩下去的必要了
作者: whwwxx    时间: 2014-9-26 07:02
本帖最后由 whwwxx 于 2014-9-26 07:22 编辑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2:51
试水都通知。现在小区就是大工地,公租房装修完会好一些。

我既然敢说,自然确认你们没通知,这一点你们也承认,因为什么原因,你们没通知到,至于后果只能我们自己想法联系解决。
公租房差不多6、7月份开始装修,去年12月份左右已经陆续有不少人入住,一直到公租房装修前,至少我家楼道从未见人打扫过。没办法,我们只能自己打扫楼道,擦防火门和电梯间,要不然过来过去的时候一蹭一层灰。装修期间卫生保持情况肯定会差一些,这一点可以理解,但可以理解成不进行打扫吗?
接触过的服务就这两项,可是有哪一项可以称之为得到服务呢?
作者: SBGRBQ    时间: 2014-9-26 09:04
难道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不被质疑……
作者: 海淀草民    时间: 2014-9-2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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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凡凡    时间: 2014-9-26 09:59
KSJY说的太多的,我只针对这里的第一句反问一句话,
如果一个医生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行医资格证,那这个人行医过程就是合法的了吗?如果这个医生治病治错了,也不允许患者或者社会对他的行医资格证提出质疑吗?
作者: jinxin15    时间: 2014-9-26 10:10
按照你的逻辑,规划车位是开发商的产权,那你就拿出规划文件证明地上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啊,可以扫描后在这里上传嘛
作者: foreverumxiao    时间: 2014-9-26 11:03
挣骨头的吗?
作者: 加糖苦咖啡    时间: 2014-9-26 11:04
jinxin15 发表于 2014-9-26 10:10
按照你的逻辑,规划车位是开发商的产权,那你就拿出规划文件证明地上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啊,可以扫描后在这 ...

这句话是节点,现在争论什么都是没有意义的,既然已经有价格了,那就按照价格交停车费,要不别开车进小区。至于定价合理不合理,这个可以去政府质疑,但是没有必要找物业了。
当然,物业也需要把争论节点公布出来,现在的地上车位是不是规划车位,甚至地下车位,是不是全是规划车位,有没有占用公用绿地或者公用道路,如占用了业主的共有财产,那就需要正视道歉,并且由业主成立业委会后商讨,是否惩罚物业或者替换物业。
作者: marlson2013214    时间: 2014-9-26 11:05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2:58
哈哈,估计是天天跟德彪斗惯了。
北京人?那就好沟通。
物权法最重要讲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尤其是 ...

请看清楚了: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请问,谁是当事人?当事人即产权拥有者或者投资者,前提是,谁是产权人?开发商在业主产权上投资,是否要征询业主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哪一条说明了规划车位属于开发商了???????
作者: xiamingjun2001    时间: 2014-9-26 11:50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2:43
非规划车位属于,规划车位不属于。
您看哪儿去了

合同中明确业主享有物业共用设施的权利,在合同第33页物业共用设施中包含了680个地上车位,能跟物业申请的609个地上停车位对上。
作者: ●o伊    时间: 2014-9-26 11:54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山后后山    时间: 2014-9-26 12:09
●o伊 发表于 2014-9-26 11:54
呵呵,你这个北京人嘴忒贱,我这个东北人手太欠,别急,我们早晚会对上眼儿照上面儿的,说太多都是耍嘴皮 ...

发言请不要搞 "地域"  歧视.   什么打打杀杀的,这里是北京.
作者: 唯心逍遥    时间: 2014-9-26 12:21
山后后山 发表于 2014-9-26 12:09
发言请不要搞 "地域"  歧视.   什么打打杀杀的,这里是北京.

好了好了,地域歧视也不是他先说的
什么  “得了北京的各种好处还不念好” 之类的,有些人最近经常在讲了
引起别人的情绪,也要理解下

作者: filial    时间: 2014-9-26 12:55
法盲搂猪
作者: filial    时间: 2014-9-26 12:55
有你这样物业,明年的就炒掉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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