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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们的两块多元的物业费呀! [打印本页]

作者: gggggj    时间: 2014-9-15 17:07
标题: 我们的两块多元的物业费呀!
这是我们的家园吗! 到处摆地摊,要改自由市场吗?

"物业"难道是我们花钱请来的大爷吗?
















作者: 冬天的雪    时间: 2014-9-15 18:29
如此下去,家将不家了。
作者: 老张    时间: 2014-9-15 21:54
收的摊位费呢,给我们公示了么,

作者: 温泉喝咖啡    时间: 2014-9-16 08:40
物业的商铺政策固定商铺只卖不租,价格太贵,估计没有商家愿意来买,到现在这么久,小区里连一家正式的商家都没有
作者: eye    时间: 2014-9-16 08:43
停车不入位、垃圾车乱停
作者: bjwing    时间: 2014-9-16 09:13
现在在小区里逛有点赶集的感觉,快成集贸市场了
作者: 小雨点    时间: 2014-9-16 09:49
温泉喝咖啡 发表于 2014-9-16 08:40
物业的商铺政策固定商铺只卖不租,价格太贵,估计没有商家愿意来买,到现在这么久,小区里连一家正式的商家 ...

不是只租不卖么?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16 10:00
看见了吧,你什么都不干吧说你们物业不作为,也不想点办法方便业主生活,
你干点事儿吧,又说你光想着挣钱。靠!
内特么是小区红线外,跟尼玛小区有蛋关系,发帖子都不动脑子?
作者: gggggj    时间: 2014-9-16 14:51
本帖最后由 gggggj 于 2014-9-16 15:52 编辑
KSJY 发表于 2014-9-16 10:00
看见了吧,你什么都不干吧说你们物业不作为,也不想点办法方便业主生活,
你干点事儿吧,又说你光想着挣钱 ...

违法乱收取高额的停车费是为业主办事吗?

小区内收费准许乱摆摊是为业主办事吗? [小区红线外?-------那在哪设的卡岗也是违法的吧]

这样的摆摊在任何街道路边也都是违法的吧,别说是无照摆摊,就是有照也是非法占用道路经营的应予取缔!

你是业主还是物业人员呢?从回帖的口气上看你是为物业抱不平的哈,你回帖之前动脑子了吗?
六环附近的社区,两元多的物业费,就管成这样,还要乱收费.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16 15:44
本帖最后由 京欣6号 于 2014-9-16 16:21 编辑

感觉他们是来管我们的,而不是来服务的。物业这水平,这素质确实不值这价。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17 11:25
gggggj 发表于 2014-9-16 14:51
违法乱收取高额的停车费是为业主办事吗?

小区内收费准许乱摆摊是为业主办事吗? [小区红线外?-------那 ...

不违法。请好好学习物权法和最高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再来喷。
内是市政路,尚未移交,使用管理权目前还在建设单位,当然,产生什么费用的话建设单位也得担着,为了安全,把门岗前移,对业主没好处么,您真逗。
确实有不少业主提出过购物不便的需求啊,怎么了,在不侵犯别人的利益的前提下不能满足吗?
我是谁重要吗?什么时候物业费价格跟区位直接挂钩了,西山还有别墅呢,知道多少钱么
乱收费?这收费价格怎么来的您真的清楚吗?都包含什么您真的明白吗?



作者: 森林里的穿山甲    时间: 2014-9-17 11:54
真逗,拿我们两限房小区和西山别墅相比。在市政路上设置路障还有理了,你怎么不去双坡路上设路障呢?设路障请别打着为业主安全的旗帜说好吗?敢做要敢当啊,直接说就是想多收点停车费不就行了
作者: KSJY    时间: 2014-9-17 12:25
森林里的穿山甲 发表于 2014-9-17 11:54
真逗,拿我们两限房小区和西山别墅相比。在市政路上设置路障还有理了,你怎么不去双坡路上设路障呢?设路障 ...

不是我要比,是内位发帖的说什么六环外,六环外的意思不就是把价格和区位联系起来了么,顺着这思路才有了别墅。呵呵。
脏心烂肺的人咋这么多捏
国家,军队都知道从黄海走向深蓝了,为什么,就是为了安全把守卫位置前移,这好处太大了,你愿意人家天天在您家门口侦察演习?
再说了,不侵犯业主任何利益,不增加业主负担,在C03还在施工的特殊时期,主动扩大安保范围,这不是物业自己给自己找罪受,找麻烦吗,物业傻吧。收费?就算收费,内个位置又跟业主何干啊,除了底商。增加点儿停车位不好么,现在北京车位是个什么趋势不知道嘛?唉,
有些人就是这样,没说您啊,想方设法解决了他的停车,他回头就给你点炮去,行,那就什么都别干呗,呵呵。
作者: 雨辰    时间: 2014-9-17 12:50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请注意我们有解聘物业的权利 第四条,
作者: marlson2013214    时间: 2014-9-17 14:04
市政路谁允许中间设岗亭的?物业的支撑看来看去,说来说去就拿对物权法说事儿,试问,物业真的懂物权法么?千万别断章取义,办了石头砸自己的脚哟!
作者: 京欣6号    时间: 2014-9-17 14:08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这就是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所以物业肯定极不希望搞出个业主委员会!
作者: NB    时间: 2014-9-18 15:00
严厉谴责!
作者: NB    时间: 2014-9-18 17:02
跟对面温泉村里摆摊的差不多
作者: 温洋    时间: 2014-9-19 10:40
我们已经到了必须讨论物业费的时候啦,就现在的管理都比不了四环边某物业1.2元的标准。
作者: 冬天的雪    时间: 2014-9-19 11:26
百度“温泉凯盛家园物业费”无解777与郭经理了解的物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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