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市发改委公布了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售楼者必须将价格信息通过标价牌和价格手册公示给购房者。“细则”除了商品房和中介之外,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明码标价也被纳入。
北京市的细则不但明确了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含二手房)的具体标价要求,还规定售房者要用标价牌和价格手册两种方式,公布各项内容。发改委负责人称,受访者还要将重点内容张贴上墙,告知购房者内容印刷成册等。
记者发现,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都要标明。销售地下停车位的,也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细则要求,售楼者应该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向购房者明确房屋的各种证照,以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也在公示之列。
相关新闻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5月1日开始实施
本报讯(记者 刘砥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定于5月1日开始实施。按《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进行明码标价——即“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要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