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 ||||||||||||||||||||||||
二、 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 ||||||||||||||||||||||||
三、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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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及草案说明 网址——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user/UserIndex.jsp?ID=163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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