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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首套房低于93平可再用公积金贷 [打印本页]

作者: 山后    时间: 2014-7-2 09:42
标题: 北京:首套房低于93平可再用公积金贷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赵莹莹)从今天起,首套房面积低于93.93平方米的三口之家,再买房时可使用公积金贷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由此前仅限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提高至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

  2010年11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执行“认房又认贷”的贷款方式,明确规定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当时执行的标准是,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2013年1月,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认定面积标准提高至29.4平方米。

  昨天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次调整面积。通知指出,市统计局公布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1.31平方米。因此,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换句话说,一个三口之家,首套房面积低于93.93平方米时,再买房时可使用公积金贷款。

  此外,通知还指出,根据市人保局和市统计局的最新数据,2013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5793元。按照贷款差别化政策规定,公积金借款申请人人均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假设某人的月收入超过17379元,其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须不少于近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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